转眼间2020年已悄悄过去
2020年度到期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也告一段落
*戳👆图参考到期政策
其中,“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相关优惠可谓是喜大普奔。
那么若企业在2020年12月份购进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能享受一次性扣除?是享受2020年度还是2021年度?
想必这个问题困扰大家已久。
下面就让小必来给大家解答
让我们先来看看政策的主要条款👉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该文具体明确规定了购进时点的问题,但第二条中“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就让大家懵圈了。
接下来看看各地方税务局的官方答复
大连税务局官方回复
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凡在此期间新购进的均可享受扣除。
厦门税务局官方回复
属于2020年12月份购买的固定资产符合文件的2020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时间要求,在2021年1月份是可以一次性扣除的。
河南税务局官方回复
2020年12月新购进单位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在2021年申报时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以上可见
大连税务局明确2020年12月份购进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但未明确什么在什么时候扣除,而厦门税务局和河南税务局不仅明确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而且明确在2021年度申报扣除。想必至此,各位对于开篇问题的疑惑也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答。
BRSIN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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