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eface
前 言
上期小必以三国故事给大家讲解了限售股转让的增值税涉税问题👇
三国故事演限售股转让增值税问题
本期咱们主要讲解限售股减持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Background
背 景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包括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含创投公司)、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企业占比越来越高。
那本文要分享的转让限售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主体主要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环节是个透明体,即“先分后税”,根据合伙人的主体不同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故在此我们不单独讲解。
限售股转让与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上市流通股转让的特殊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 一是关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存在的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转让征税问题;
▶ 二是限售股在解禁前协议转让的征税问题;
▶ 三是限售股在解禁前的送、转股的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那我们就继续以三国故事来分别进行案例说明。
Case study
案例一
诸葛亮于2004年将100万元交付给刘备有限责任公司,让其代为购买蜀国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100万股,2005年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该股份成为限售股,限售期3年。
问题 01
如果2020年刘备有限责任公司将该100万股股份对外转让,取得1000万元收入,支付佣金、印花税、手续费等20万元,则刘备有限责任公司和诸葛亮应分别如何纳税?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39号文,刘备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元,扣除成本又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
如果刘备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购买凭据,如100万的资金流水回单及记账凭证,则可按100万元作为扣除成本。
那么,该事项涉及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100-20)万元*25%=220万元
刘备有限责任公司完税后将剩余资金760万元(1000-20-220)交付给诸葛亮,诸葛亮以100万元出资额获得760万元的收入,此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
如果刘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购买凭据,则按照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限售股的原值和合理税费。
那么,该事项涉及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1000*15%)万元*25%=212.5万元
刘备有限责任公司完税后将剩余资金767.5万元转交给诸葛亮,诸葛亮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Summary
小必总结
从该案例中,大家是否发现有可筹划点,如果原始购买成本不足收入的15%,那么按核定成本率扣除更划算,可选择按不能提供完整的购买凭据方式进行纳税。
问题 02
如果2020年诸葛亮通过诉讼方式,法院判决刘备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其持有的蜀国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股份直接变更到诸葛亮名下,那么该环节是否按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39号文,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出现的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还原,不视同转让限售股,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Summary
小必总结
从该案例中,我们发现一个代持股还原不视同转让股权的特殊规定,那其他情况下是否可借鉴呢,针对限售股以外的代持股权还原征税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税法规定,在实务中通常还是按照视同发生股权转让进行征税,但也有根据法院判决未缴纳税款的案例。
BRSINTC
下期预告
下期我们将继续分享限售股减持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相关案例,之后还将推出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相关文章,有兴趣的朋友请持续关注「税律风云」公众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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