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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税你还真征不了!|| 合理运用税收协定(八)

有些税你还真征不了!|| 合理运用税收协定(八) 税律风云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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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理运用税收协定(八):巧用利息条款判定征税权





Preface

前 言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进入全球化发展的新阶段,越来越多成功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扩张当地业务;然而其所需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内,与之相伴产生的跨境利息支付相关税收事项也逐渐呈现在境内外纳税人面前。我司以实务中所涉案例来提示广大纳税人,在涉及涉外税务问题时,应先从税收协定、协定议定书等入手,谋求解决方案。






Background

背 景


我司税斯基团队所服务的国内大型制造业客户在风车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A公司),A公司通过我国一家国有银行(B银行)取得经营贷款,并按贷款合同支付利息。贷款合同约定与利息相关的税收成本由A公司承担。2018年5月,风车国税务机关找到了A公司,针对利息支付行为,要求A公司代为缴纳约400万欧元的企业所得税,理由为该笔贷款既不满足“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也不适用“直接或间接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的利息”,因而不能给与该笔利息的免税待遇。








     V  i  e  w  

税斯基观点


国内客户就上述事项咨询了我们。在了解始末之后,必信税斯基团队认为解决此类跨国征税权问题应将重心放在税收协定及相关议定书上,在查阅贷款合同、利息支付记录,并仔细研读税收协定后,我们找到了突破口。


我国与风车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关于利息的条款中,除了当地机关提到的“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和“直接或间接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的利息”规定,还对“政府”进行了扩大化解释,包括地方当局、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缔约国双方同意的其他机构,而本案中的贷款银行B银行恰巧在议定书所列名单之中。基于此,税斯基认为风车国税务当局理应给与A公司利息支付行为免税待遇。


国内客户将这一重要谈判依据传达A公司,A公司通过与税务当局的多轮沟通申请,最终达成一致,同意利息支付行为在风车国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继而A公司成功避免了400万欧元的税收损失。







Extended thinking

案例延展思考


本案例中,A公司与B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跨境税收成本由A公司承担,不过大家大胆设想一下,如未对跨境税收成本进行约定,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呢?如未能争取到免税待遇,风车国势必会从扣缴义务人A公司处执行税款,A公司怎么办呢?只有找B银行追偿了。


如果换作B银行承担,利息收入按国内税法交了企业所得税,但本应该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却因风车国税务当局未予免税的部分又不能抵免,这真真切切的税收损失B银行就真的愿意承受吗?


经过一番思考后,大家感触颇深吧。


💡 税斯基建议,在跨境交易的执行中,大家一定得多加思考涉及的相关国际税收事项,充分考虑其对交易双方决策的影响,将潜在的税收成本考虑到交易的对价中去,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让广大企业高枕无忧地走出去。







Summary

税斯基小结


涉及国际税收相关事项时,应先从相关“税收协定”着手,研读所列条款,对涉税事项进行足够的斟酌,以此充分享受协定所规定的税收待遇,真正足额获取全球化发展的红利。







BRSINTC

联系税斯基


诸如本文所述的利息征税权存在于不少税收安排和税收协定之中,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我司公众号的后续案例分析,也欢迎大家来电咨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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