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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书育人这块税就别交了!|| 合理运用税收协定(九)

教书育人这块税就别交了!|| 合理运用税收协定(九) 税律风云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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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前 言


随着国内外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跨国之间教育互动也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国外教育专家、学者、教授和研究人员受大学和研究院之邀,来到我国从事教育和科研工作,他们所取得合理的报酬是否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很多外籍学者也是一头雾水。我司以实务中所涉案例来提示广大纳税人,在涉及涉外税务问题时,应先从税收协定、协定议定书等入手,解决税企争议。






Background

案例背景



重庆A大学邀请了韩国B大学的两位经济学领域教授来渝从事一年的教学活动,并分别支付每位教授60万元的合作薪酬。一切都很顺利,重庆A大学的莘莘学子们也从两位外籍教授课程中受益良多,但A大学财务部却发起了愁:


问题:支付给韩籍教授的教学薪酬,A大学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税斯基所在必信天诚恰巧是A大学的友谊单位,于是财务部就找到了税斯基团队寻求上述事项的专业判断。


观点1(财务部老师):根据新个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和中韩税收协定,韩籍教授在国内工作超过了183天,应就在我国从事工作活动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话A大学财务部理应尽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真的是这样吗?外籍教授来我国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工作就没点税收优惠吗?







Point of view

税斯基观点



在详尽了解后,税斯基认为,韩籍教授可以选择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中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无需就A大学支付的教学薪酬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协定”21条,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应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非营利的其他教育或科研机构的邀请,仅为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3 年内免予征税。


本case的韩籍教授来渝A大学从事教学工作事项,完全符合21条的相关规定,因此韩籍教授可选择适用税收协定。


财务部得到税斯基的判断和建议后,总算妥妥舒了一口气,按此执行了。







Summary

税斯基小结


各国税收协定中可咀嚼回味的条款颇多,针对本文案例中无住所个人在华工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相对较为复杂,涉及90天、183天、6年、超过6年等多个时间条件,下一期,税斯基会为大家带来无住所个人“183天”判定的文章分享,“183天”按公历年、纳税年度和连续十二个月,与税收协定的相互作用。







BRSIN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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