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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伙企业税收(一)| 有些税你还真得重复交

浅谈合伙企业税收(一)| 有些税你还真得重复交 税律风云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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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前 言


最近几年合伙企业真是火到没朋友啊,想必财税行业的小伙伴们经常通过各种媒介看到它的身影。但由于目前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税法规定太过简单粗狂,因此我们的“财税明星”合伙企业就出现了争议最大的合伙份额专项事项重复纳税现象,今天税斯基就抛砖引玉,和大家聊聊“重复纳税”,例子最形象,就看例子吧。






Case study

案例一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张三和李四顺应号召,各出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两人的利润分配比例为50%:50%。在两人的用心经营下,合伙企业经营良好,1年时间取得了120万元的利润,张三和李四按照经营所得分别缴纳了个税14.45万元(120*50%*35%-6.55,假设不考虑法定扣除等),此时张三和李四对合伙企业分别占有的净资产为260万元。张三不靠谱啊,觉得创业挺辛苦的,于是打算以300万元转让自己的合伙份额予赵五。按照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三缴纳个税20万元((300-200)*20%)。


大家看看,张三转让合伙份额的溢价为100万元,但其中60万元已经按照经营所得缴纳过一次个税了,转让份额时又按照20%重复缴纳了个税。


思考一下,接着来看下边的例子。







Case study

案例二



没过几年,张三决定重操旧业,上次的重复缴税让他吃了亏,这次他想换个公司形态,成立了一家张三有限公司,张三有限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20%的合伙份额(合伙企业是财税明星啊,无处不在),合伙企业又对外持股了一家王五有限公司。不得不说,张三的运气是没得说的,王五有限公司经营蒸蒸日上,合伙企业也从王五有限公司取得了3000万元的股息,大家知道,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张三有限公司按20%的比例分得了600万元,这部分该怎么交税呢?有限公司肯定是企业所得税,有些小伙伴会问,居民企业间股息分配是免税的啊?那张三有限公司是不是不用交了呢?


我们来梳理一下现行政策,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税。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而我们的财税明星合伙企业,压根就是不是居民企业,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张三有限公司分回的600万元,单就本事项来看,应缴纳125万元企业的所得税(600*25%)。


这600万元可是王五有限公司分回给合伙企业的3000万元的一部分啊,3000万元可是王五有限公司的税后利润,王五有限公司已经交过企业所得税了呢,“重复征税”再一次出现在了我们面前。







Summary

税斯基小结


税斯基在本文中给大家分享了两个较为浅显的合伙企业所致“重复纳税”现象,如开篇所说,还是由于目前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税法规定太过简单粗狂,相信税总会在不久的将来出具系统性的政策来解决目前合伙企业事项的税收争议,不过在此之前,各位和财税明星合伙企业结缘的伙伴们一定要对合伙企业的税收现状引起注意和重视,合理规划,避免重复纳税的结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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