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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要闻 | 两部门发文明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

税务要闻 | 两部门发文明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 税律风云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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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收集了近期国内与税务相关的热点资讯来和大家一起分享。



本期看点

01

 两部门发文明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

► BRSINTC

02

 创新税务服务模式,简化办税流程

► BRSINTC

03

 李克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进一步推动医保服务高效便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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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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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明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


7月7日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契税若干事项,主要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免税的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及其他。


详细内容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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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

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三)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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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税务服务模式,简化办税流程


近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共同打造的深圳市首家“微税厅”在中国银行深圳金地支行正式营业。


据了解,“微税厅”是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中行联合搭建的便民惠企税务服务场景,也是全国首个将税务服务与银行智能柜台终端相融合的服务模式。个人及企业客户在深圳中行“微税厅”服务区,即可自助办理发票信息查询、纳税记录打印、纳税信用级别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等多项业务,还可同时享受金融服务,“一站式”完成银税业务的办理,办事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深圳中行相关负责人表示, “微税厅”是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体现,也是“政务+金融”的跨界尝试。未来,该行还将积极坚持惠民利民,增进民生福祉,支持“政务+金融”服务模式建设,以创新的金融业态、一流的金融服务,全力服务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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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进一步推动医保服务高效便民等


7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阐述了进一步推动医保服务高效便民;确定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若干政策措施;推出支持碳减排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会议指出,为了推动医保高效服务:

(一)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二)优化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

(三)规范简化医保办理流程;

(四)强化医疗监督,守好用好群众“保命钱”。


会议提出,维护劳动者保障权益,一是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二是企业建立合理、公开的劳动机制;三是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四是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五是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


会议决定,针对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进一步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同时,设立低碳减排的货币政策,支持节能环保技术的发展,并撬动更多社会资金促进碳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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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税务系统骨干教师

税务总局干部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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