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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实录 | 如何走稳享受免税优惠每一步?

税案实录 | 如何走稳享受免税优惠每一步? 税律风云
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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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SINTC · 税案实录

走稳享受免税优惠每一步

对纳税人来说,免税额的核算和纳税申报

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最后一步”


作者 | 朱士奇 宋歌 谢红艳

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对纳税人来说,免税额的核算和纳税申报,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最后一步”。如果在这个环节出现了纰漏,企业不仅将无法顺畅地享受优惠,还会发生连锁反应,产生一系列税务风险。因此,相关纳税人有必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核算和申报。




01 典型案例


供热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


A公司2020年10月收到2020~2021年度取暖费合计436万元,供暖期共5个月。其中,从居民个人处收取现金109万元并开具免税发票,从其他企业取得收入327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当月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万元,无法划分,未计算销项税额。对从居民处收取的109万元免税收入,A公司未进行价税分离,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109÷5=21.8(万元),确认预收账款109÷5×4=87.2(万元)。对从其他企业处收取的327万元,A公司进行了价税分离,确认了销售额327÷(1+9%)=300(万元)。这300万元已按照5个月的供暖期,分别确认了当期主营业务收入60万元及预收账款240万元。A公司按照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销项税额60×9%=5.4(万元)。因收取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核算错误,A公司出现少缴增值税、少缴企业所得税、免税申报错误等问题。






02 风险分析


结合A公司案例来看,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核算和申报方面。



风险点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错误

实践中,一些企业仅就当期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部分计算销项税额,对已收取款项并计入预收账款的部分未计算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案例中,A公司已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此,应按收取款项436万元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风险点二:混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本案例中,A公司很明显的一个错误是混淆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实践中,类似的风险并不少见。虽然从字面上理解,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都不需要缴纳税款,但实际上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因此,免税收入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做价税分离处理并计提增值税。基于此,A公司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应为109÷(1+9%)=100(万元)。同时,A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



风险点三:进项税额计算错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与营业额合计。该公式运用销售额的口径进行计算,如果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确认错误,将导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结果错误,进而导致企业出现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本案例中,A公司错误地用109万元作为销售额进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109÷(109+300)=5.33(万元);而正确的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应为100万元,计算结果为20×100÷(100+300)=5(万元),A公司因此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点四:算错广告费等扣除限额

免税销售额的核算错误,还会导致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扣除限额计算错误。实务中,运用间接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根据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等政策规定,计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扣除限额的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案例中,A公司109万元免税收入未规范处理,将导致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扣除限额基数扩大,进而导致企业出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点五:纳税申报表填列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填写说明的规定,当期增值税免税额应大于或等于0,且≤当期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据此,A公司实际上免税额应为100×9%-5=4(万元)。而A公司的免税销售额计算出现错误,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也随之出错,这就导致免税额计算结果错误,使得企业无法准确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并无法真实准确地核算出实际应享受的税收红利。



风险点六:混淆减免方式

虽然税额式减免与税率式减免均应做价税分离,但因适用税率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计算结果。倘若纳税人不注意区分,很容易出现计算错误。假设本案例中A公司向境外用户供热,并收取109万元现金,该笔出口业务可以享受税率式减免优惠政策,适用零税率,则该笔出口货物销售额应为109÷(1+0%)=109(万元);而向境内居民个人供热收取109万元现金,享受税额式减免,相应的销售额为109÷(1+9%)=100万元。





03分析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免税销售额的核算错误,将带来一系列衍生性风险。基于此,相关企业要想更好地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应走稳日常管理和纳税申报的每一步,更有效地防控风险,更准确地进行申报,更顺畅地享受优惠。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相关政策规定,A公司正确地进行核算应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A公司2020年10月收到现金时,账务处理上应为:借记“现金”436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80万元(其中居民个人收入20万元、其他企业收入60万元)、“预收账款”320万元(其中居民个人80万元、其他企业240万元),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万元(其中居民个人部分9万元、其他企业部分27万元)。


其次,A公司2020年10月底结转并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万元,贷记“其他收益”9万元。同时,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00÷(100+300)=5(万元),此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万元,贷记“其他收益”-5万元。


最后,结转当月未缴增值税时,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金额为20+9-5=24(万元)、贷方金额为36万元,期末贷方余额为36-24=12(万元)。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万元,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万元,并在次月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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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部内容)来源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05月14日版次:07),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的地方,敬请指出,或者请直接联系BXTC@brsintc.com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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