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总局货劳司副司长吴晓强亲自在线解读政策(针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不得不为总局的纳税服务意识点赞呀,小必建议大家都来仔细看看吧,里面的重要信息不能忽略:
一、后期如果国家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统一都是用变动后的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
不含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变动后的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变动后的征收率
小必唠叨:
各位,还记得吗,以前在某些场景下,经常会遇到简易征收按4%(或3%)征收率减半(或减按2%)征收增值税,具体政策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已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全文有效)。
这个时候的计算公式应该是: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变动前的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4%/2(或不含税销售额*2%)
吴司长的解读彻底终结了这种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的计算方式,从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号开始,未来政策变更征收率时,都统一简单按变动后的征收率计算了!
税收政策就是要简单易懂才能减少争议嘛,赞!
二、环保类企业,不要再为全面营改增后,“服务”和“劳务”傻傻分不清而苦恼了,总局直接用以下三个例子解答了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三类情形应该如何计缴增值税:
案例一:
我公司是武汉市一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环保科技企业,负责六个城区的垃圾焚烧处理,未产生货物。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焚烧处理垃圾后未产生货物,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你公司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二:
我公司是一家有机肥生产企业,受托为家禽养殖场处理粪便,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有机肥归家禽养殖场所有,我公司仅收取处理费。请问,我公司业务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且有机肥归属委托方所有的,收取的处理费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三: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业务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城市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收取处理费用,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还对一些可再利用的废品(如废塑料、废金属等)进行清洗、整理、打包后再自行销售。请问,在上述业务中,我公司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专业化处理,收取的处理费按照6%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处理过程中将可再利用的废品自行销售,属于销售货物,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必唠叨:
即分成两件事,先是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再卖则按销售货物处理。
除了以上三类情形的增值税征收情况外,总局吴司长还直接给环保类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那就是以上按“专业技术服务”执行的业务,不影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政策,也可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具体一问一答: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享受减免税还不一样
还是以总局的在线答疑来说明一般纳税人应该怎么选择享受减免税吧: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小必唠叨: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就只能往左走或者往右走,即全免和全征的问题,不能对不同的客户选择不同的税收待遇,有没有一丝凉意……
因为同样的问题,落在小规模纳税人这里,总局的态度就不一样了。
官方在线答疑:
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必唠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总局的态度那是相当的和蔼可亲,12366答疑和公众号视频中都明确了,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不需要书面申明,当然也不用备案了。
我们了解到,目前征管实践中也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在这次防控疫情税收优惠中,可以按客户和业务需要,同时选择部分业务收入不享受减免税按3%开专票,部分业务选择享受减免税按1%或免税开普票。
So,做强肯定是企业经营的目标,至于要不要做大,还值得充分探讨!
另外,总局吴司长在线答疑中还特别提及,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按期(即申报期)享受,实务中按季申报的就按季享受,按月申报的就按月享受,企业可不要别出心裁的另选吉日哟(比如一周,十天,或者半月…..)
四、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我们截取了总局吴司长在线答疑中的一页展示,充分说明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满足以下条件的均可登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必唠叨:
首先是不分行业不分企业类型(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外)均可以在满足条件下,自由选择身份规划。
其次,吴司长在线答疑中强调,一般纳税人满足条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限制仅是在2020年内只一次机会,可没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执行了。
那么,小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某纳税人在2018年下半年,因达不到收入规模,按18号公告,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岂料在2019年年中因某单项业务暴涨,超过收入规模,只能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天有不测风云,新冠疫情来势汹汹,纳税人在2020年业绩大幅下滑,无法达到规模,如仍按18号公告第八条来执行,已经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了;但吴司长的答疑无疑是为这类纳税人又开了一扇窗,只要在2020年没有经历从小到规模,再从规模转小的过程,那也是可以按照2020年9号公告直接由规模转小的。总局真是不要太贴心啦!
最后,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小必需要对前期针对9号公告的想法稍作修正,原文片段如下:
戳👆图片回顾一下~
看来小必真的是太过小看总局将“税收优惠执行到底”的决心了,各位纳税人,你要是4月底没有飞起来办理转登记,现在调整为小规模也来得及,毕竟税收优惠税率要一直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呢!!
以上是小必为您总结的重磅大咖解读要点,小必坚信,用好用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绝对是做好税收筹划的必备技能,与您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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