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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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依据,所以总局特别贴心的为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准备了这款,购买二手车也能抵进项哟!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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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污染治理的客户单位,您要特别注意了,政策未明确前,您是否按销售货物或者加工劳务计征增值税呢?总局不能一直让您享受不公平待遇呀!您有特别跟委托方约定附属产物的归属吗?您有因为附属产物额外赚一笔,但是按增值税混合销售处理的吗?现在一切都明明白白,争议也该停止了,您要做的就是重省业务模式,查看合同,好好研究下正确的税收处理方式。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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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委托方基本上是个人,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总局终于明确了拍卖行开票的问题,解决了竞拍人的入账困扰。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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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2007】38号,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可以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按转让收入额的3%(海外回流文物按2%)征收率计算。均由拍卖行代扣代缴。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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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对限售股解禁后转让有明确的“买入价”规定,基本都参考某特定时间点的“市场价”(例如发行价,开盘价或者前期收盘价),事实上股市总会给大家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或者惊吓,在存在“破发”的事件中,纳税人仍按53号公告的买入价执行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总局意识到这点后,出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及时推出了本款,总之就是定义的“买入价”和实际成本价孰高原则,不得不为总局的用心良苦大大点赞!
但是总局大人不知道有没有考虑到一个实际的问题,那就是由限售股孳生的送、转股,如果按照“实际成本价”,那是否意味着要考虑除权?那对送、转股比较多的纳税人,也许还是按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更有利吧,这时候又该怎么处理呢?细想真的好复杂……
在此,小必列举了与本款相关的文件,供您细品: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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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的纳税服务现在真的是太人性化了,纳税人要享受优惠政策(例如,新冠疫情期间出台的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可免征增值税)无需审批,无需报备,自行判断,自行享受,总局是鼓励大家都能应享尽享,纳税人要是真不愿意享受优惠政策(例如因为供需双方谈判结果,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请一定书面申请,主动备案,好歹还是让人家税局便于管理吧。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小必提醒💡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政策又延长了一年,但是相应的要求还是要参考2018年18号公告。另外,小必还是有些许惋惜,这个政策会不会来得有些尴尬,2020年3-5月作为小规模本来可以享受的低税率(除湖北外1%,湖北免)待遇,作为之前没有转换身份的一般纳税人是心升嫉妒,好不容易等来这个政策,立马转为小规模,但几乎已经来不及5月享受疫情期间的优惠税率了,因为18号公告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抓紧最后两天还能办的话,各位,飞起来!!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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