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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卖“旧货”,企业与个人纳税标准大不同!

“摆摊”卖“旧货”,企业与个人纳税标准大不同! 税律风云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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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路远

出品 | 必信天诚税务师事务所



相亲相爱一家人(n)

二姨

厂子里的破产清算结果下来了,自己垫付的社保费和欠发的工资有着落啦!

真的呀!

三妹

二姨

二姨

二姨



在替家人感到欣慰之余

小必出于职业本能多看了一眼税率

13%13%13%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

有税收优惠的哟

!!!






可以看到,要想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是有适用条件的,对于销售人始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其条件是销售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



那么,该破产清算企业的固定资产

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呢?


接触不到具体清算资料,但是小必很幸(ji)运(zhi)的在某里拍卖上搜到了处置的那辆皇冠轿车的拍卖信息: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自2009年1月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凭票抵扣。



然而,财税[2008]170号文所称固定资产并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在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1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明确了非运营车辆不在扣除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内。



而纳税人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则直到2013年8月1日起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附件2二、(一)进项税额2)



也许有些小伙伴会说,国家税务总局[2012]1号文明确说了适用4%减半征收的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许是因为购买方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呢?


嘿嘿,机智的小编怎么可能不考虑这种情况呢,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国税总在2015年明确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3%减按2%征收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可以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是4%征收率减半征收吗,

怎么变成3%减按2%了呢?

是不是说的同一个事情哦!


是的,是的,是的


A


2014年时简并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了3%(财税[2014]57号)



总之,该案例中的处置固定资产,很可能是交多了增值税的。


无论是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3%还是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票的2%,相比案例中所使用的13%的增值税率都要少交将近80万的增值税。我们可以注意到,最终这个案例中还有21万左右的资金缺口是由有关部门(很可能是当地政府)垫付发放给职工的,如果正确运用税收优惠,这21万的职工工资、社保便可以由清算处置资金支付。


该案例中清算的企业是个地方国有企业,多交的税也是交给国家,资金缺口也是由当地政府财政资金垫付,如果不考虑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问题,从国家层面看这些钱不过是从左口袋放进右口袋,职工和国家的利益都没有受到损害,似乎是个完美的结局。


但是,如果这个企业是个私营企业呢?企业清算注销之后实体便随之消灭,那么这21万的职工工资和社保便只能成为职工们自己承担的损失。


有的小伙伴可能会说,只是税收优惠没有运用而已,交给国家的税收也用于建设祖国了啊。



那么我们来思考一下

为什么国家要专门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这种情形给予政策优惠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常见情形




①产业技术升级淘汰落后产能;

②企业破产清算处置固定资产;

③处置报废固定资产。




无论哪种情形都不是企业销售常规产成商品的销售行为,不论是从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提高产能角度还是让利于破产清算企业的角度,国家都认为将这些优惠交予企业能够发挥更大的边际效率。


单从上面这个案例来讲,21万的资金漏洞是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而税收实质上是一种财富再分配的工具用欠发的工人工资和社保去交税显然是违背税法精神并且不效率的一种行为


税收往简单了说不过是“交不交,交多少,怎么交”这九个字便能概括的事情,但是面对纷繁复杂并且不断更新变化的税收政策、日新月异的各种商业模式,要想做到良好的纳税遵从便少不了时常归纳和总结。


下面,便是小必为您归纳总结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其他相关知识点:


1

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的物品)再次对外出售。简而言之,销售旧货的销售人和旧货之前的使用人并不是同一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个人),举个栗子:二手车经销商收购二手车整备之后再进行销售。


【相关政策】


1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6953/content.html

2

纳税人销售旧货,一般纳税人按4%减按2%优惠税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3%减按2%优惠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6953/content.html

3

纳税人销售旧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480930/

content.html

4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3%减按2%改为3%减按0.5%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https://mp.weixin.qq.com/s/BRNz0V0bxoKaKy2vjy3udQ






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但是怎么才算自己使用过?



国税总局给出过明确的定义:“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三款)



那在某鱼APP上销售自己(自然人个人)

用过的物品,好像没有交过增值税

会不会构成了逃避税款?



不用担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为了更好的区分上面所述的几种情况,我们来构建一个场景:


个人卖旧物


小必(个人)通过勤奋工作换了一辆新车,要把旧车卖给二手车商,属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手平台销售收购物


二手车商从小必那里收购的二手车经过整备之后再对外进行销售,则构成销售旧货(不论该二手车商是个人还是企业)需要交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A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一辆公司自用的汽车,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可能抵扣过进项税额,现在对外销售,则构成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运用税收优惠开具2%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税收优惠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A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之后购进的自用汽车,按规定可以于购进时进项抵扣,则不论A公司实际是否于购进时做了进项抵扣(税局:自己不抵扣怪我咯),在销售时适用增值税一般税率(13%)缴纳增值税。




留个小尾巴,为什么上面法条中的描述是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而企业一直强调的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呢?相信机智的小伙伴们一定能想明白其中的区别~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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