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疑精选
一期一会
Question
热点问题
订单取消索赔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客户的订单取消导致我司备的原材料库存或半成品成品库存无法完成交货,只能报废处理或转卖其他低价回收商,因不能交货产生的报废损失会向客户索取赔偿,请问该赔偿金额是否要开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如果要开,无实物交易,要如何开具?
Answer
参考答案
结合您的描述对于未履行合同支付赔偿款,应该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应该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应该是可以开具收据。
Regulations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 号)
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号)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Question
热点问题
收到预付款并开具发票可否先不申报?
我和客户签订了一个合同,客户要付预付款,但必须开具发票,我可以先不申报增值税吗?
Answer
参考答案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应该是需要纳税申报的。
Regulations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Question
热点问题
出差餐费补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关于出差餐费补助,涉及到免征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发票,这里面存不存在风险点?
Answer
参考答案
★ 如企业实行差旅费包干制
差旅费包干制,即企业制定一定的金额标准,员工的差旅费按天计算发放。在国家政策层面,尚无对企业差旅费津贴标准的规定,企业可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超过标准或异常的差旅费津贴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从而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按照行政机关标准执行企业的差旅费津贴制度,中国居民的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标准执行。
★ 如企业实行差旅费实报实销制
差旅费实报实销制,即出差员工提供出差过程中取得的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企业可据实报销,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Regulations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Question
热点问题
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可否税前扣除?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那我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Answer
参考答案
母子公司间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Regulations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往期推荐
左右滑动查看下一篇
BRSINTC
— END —
本文(全部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如有不妥的地方,敬请指出,或者请直接联系BXTC@brsintc.com。
点分享
点点赞
点点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