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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设计类企业,是时候该做好税收风险自评了!

建筑、劳务、设计类企业,是时候该做好税收风险自评了! 税律风云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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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人“挖坑”,后人“排雷”


新冠疫情还没有彻底结束

前4个月全国财政税收收入已经公布了

👇👇👇



接下来,不用小必说

机智的各位应该立即联想到

2020年税收稽查工作



前两年,“双打”(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和偷税一直都是税收稽查的重点,尤其是废旧物资、医药、石化以及外贸等行业,甚至某些极端情况下,但凡涉足这些领域,都会在初次相识时遭遇“被虚开”的“不公待遇”。


那么,2020年,又有哪类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税收风险呢?


小必在一月不到的时间里,已经接触了好几个相似的案例,均与建筑劳务设计类企业有关,不同的“挖坑”方式,相同的“雷”点,最终导致相似的风险,特总结下,提醒您注意提前“排雷”,有备无患。






挂靠在建筑企业里岂止是太常见,简单来说就是“资质不够,借来凑凑”,于甲方,被挂靠方(名义乙方),挂靠方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有益,绝对是“和平共处,可持续发展”。


司空见惯不代表就合法,虽然从来鲜有听说过某建筑企业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导致被处罚,但摊上税事儿的一时还真数不清,尤其是“虚开”的雷。

挂靠的坑中,被挂靠方要从两端考虑是否涉及“虚开”:


首先,作为名义乙方,表面上提供建筑服务,直接开票给甲方。


这个环节里,合同签约双方和发票开具对象都是很明确的,但是货流,也就是真正实施服务的主体和过程其实跟被挂靠方没有半毛钱关系;另外,资金流上也有部分可能是存在主体错位的(当然也不排除某些风险控制意识稍强的被挂靠方会主动控制资金),三流不一致可能导致被挂靠方被认定为直接“虚开”方。


以上所指挂靠行为,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中所提及集团内借用资质情况,即👉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情形,被挂靠方是否一定因为三流不一致构成“虚开“不能简单下结论,在此,小必善意提醒,不构成虚开最有利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39号及其官方解读,开始“排雷”的企业不妨“熟读政策百遍,其中奥妙自现”。



其次,被挂靠方从甲方取得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其余都应该由挂靠方(即实际乙方)“拿走”,由此又给被挂靠方埋下“被虚开”的“雷”。


挂靠方为了拿钱,总是千方百计的“去开票”,发票表面存在瑕疵的太低级(不在我们考虑的范围内),现实是就算已经验证通过的发票,也经常会存在被税局通知是“异常发票”,要求被挂靠方协助调查,从而陷入疑似接受虚开发票,进项转出的同时企业所得税前也不让抵扣。


小必知道的,2019年一大批商贸公司和酒店开出来的发票最终受票方大多数被通知了。


也许作为被挂靠方,您会嘲笑小必的无知,诚然您的财务军师已经把行业内一般水平的料、工、费比例控制得“艺术”而又“完美”,但您忽略了一个事实,发票始终是链条证据,您的比例再好也抵不过上游走逃失联甚至被认定为虚开,何况劳务公司的坑(本文下面会提及)也不少。


遭遇取得“异常发票”,该如何处理?记住,一切冤屈和哭诉只能博得暂时同情,小必建议您先熟读并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再配以扎实的基本功(提前的供应商资质审核,严格的资金支付控制,完成的业务证据支持以及做好风险爆发后的救济措施准备),才是正解!







建筑企业和设计企业最离不开的成本来源就是劳务公司,一旦劳务公司成为导火索,自然会将风险引过来,毕竟大家“同乘一条船”。


那劳务公司会有哪些“雷”点呢,小必为您简单罗列一二: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的相关规定,满足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按收取的服务费扣除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社保等费用后差额征税(注意⚠差额征税依然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种政策红利给与不少建筑企业和设计企业用于消化利润的空间,从而引发发了劳务公司虚开的动机(注意⚠虚开从来没有只限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近年来更多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的情况出现,为的是企业利润的消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才是“终极目标)。


这种情况很容易被强大的金税三期通过系统指标的比对出来,例如:


01

劳务公司常年“微利”,却如“猪坚强”般坚挺,上亿的收入规模不在话下,利润率常年都在1%-2%,真是好心老板,全用来照顾“农民工”了。


02

事实上真是如此吗?按成本匡算下来,除以当地城市的平均城镇职工工资,奇迹出现了,一个小小的劳务公司居然能装下数千人?


03

再回头看看劳务公司的个税申报系统,人数寥寥,按实际申报人数来换算平均年薪,各个都是老总级别,但事实上系统中确人均5000(个税改革前3500,您懂的),多看一眼社保,没有啦,让您失望了,说好的劳动关系呢?您有没有想好这样的措辞,“我公司签订的都是自愿放弃社保”;“我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涉及社保?”(请问,为啥要做“工资薪金”的申报)


04

金三系统的比对,让劳务公司发现势头不对,还是决定多申报些个税的人头吧,但是又一个问题出现了,新个税改革带来伟大的个人所得税APP,让“被工资”的人有了快速申诉的渠道。


05

金三系统自动对比劳务公司个税扣缴端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职工薪酬”扣除部分,从来都是无一例外的指标异常。


06

劳务公司的资质貌似也不难,但感觉“钱”挺好挣,于是出现了专供各类建筑企业和设计企业,关键是,开了票还恶意在系统里面做未开票收入的转回操作(小必毫不客气的列举“神”操作之一),于是乎劳务公司连仅有的“微利”所产生的增值税也不交了,钱挣了,跑了,留下一大堆耐人寻味的问题给受票企业……


千万不要以为您的财务资深君能在劳务公司问题上为您保驾护航,要彻底割除这块恶瘤,业务流程和用工模式的自省,商业模式的改变才是根本!!







小必可以很负责任的说,建筑企业和设计企业,就算您侥幸躲过了前面两个“大坑”,接下来这个几乎90%都会踏入,或者您根本就没有觉得会是件事儿?



在此,小必跟你分享两个未来可能遭遇的疑似风险指标:


⚠1

增值税开票收入金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金额差异很大


⚠2

增值税申报中没有未开票收入


这说的实质问题是建筑企业和设计企业该按什么方式在恰当的时候确认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通常,建筑企业和设计企业的服务周期较长(大多数一年以上),合同中与甲方的支付条件均是按进度确认,而在纳税申报时最常见的情况是单从合同约定来看,工程(项目)早已完成,只是迟迟没有收入体现,企业的理由听起来很合理“甲方强势,不付钱,我的收入实现不了”。


还有一种情况,企业应甲方的要求(或者为了收钱)需先开票,但企业所得税上仍是“不确定能收钱”,因此不作为收入申报。导致一段时间内增值税开票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金额,金三系统毫不留情的给了风险预警。


总之,建筑企业和设计企业普遍的现状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全部按开票来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按确定能收钱了来执行,合同的约定,增值税的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财务账上的收入确认像风一样自由。


除此外,随着国家减税降负的大环境,建筑企业所执行的增值税销项税率经历了11%,10%到9%的过程,由于甲方的强势,要求在税率下降后继续执行原税率开票(否则不付款),建筑企业拗不过只能在开票系统中调整,但随之又被金三系统毫不例外的预警了。


原因?如果执行原税率,那就说明纳税义务早在之前,那么为什么当期没有申报未开票收入呢?


税收上从来没有将“确定经济流入”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则,增值税更多体现合同约定,收款以及开票时间孰先,而企业所得税上则按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因此小必建议您千万熟读并铭记以下条款,否则按日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估计会是给您带来大麻烦: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税函【2008】875号



小必还是那句话,委屈和哭诉不能治本,您有没有入坑,该怎么排雷,还是先从清理各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支付阶段,开票时间,纳税申报时间以及会计处理时间着手吧。当然,存在差异不代表一定有问题,准确判断原因和各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能合理解释的差异就不再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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