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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涉税分析

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涉税分析 税律风云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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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金融企业)为改善公司信贷资产结构,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盘活存量信贷资源支持公司业务持续增长,拟将本企业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ABS),于是向小必就ABS过程的税收问题及解决方式进行涉税咨询。




进入主题之前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

#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

以特定基础资产组合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未来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 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包含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


【企业资产证券化】

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基础资产可以是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商业物业不动产、不动产收益、公园门票收入、物业管理费等。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就可以作为基础资产。


【信贷资产证券化】

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由此可知,A公司(金融机构)以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属于信贷资产证券化。


下面,小必以问答形式整理了业务过程中A公司提到的关于ABS的税收问题及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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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贷款封包阶段,封包日至发行日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小必

(1)增值税:封包日至发行日收取的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相应利息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收入确认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印花税:封包阶段原有贷款不涉及,新签订的贷款合同适用“借款合同”税目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计缴增值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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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我公司作为发起人将证券化的资产或资产池转让给SPV的税收情况?


小必

(1)增值税:不涉及(底层资产转让不在金融商品转让规定范围内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2)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6)第5号文,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扣除。

在证券发行后以“收到的信托对价-打包出售的信贷资产”为计税基础计算缴纳

(3)印花税:暂不征收或者暂免征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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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我公司在ABS信用增级、信用评级阶段的涉税情况?


小必

(1)增值税:不涉及

(2)企业所得税:不涉及

(3)印花税:暂免(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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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我公司在ABS证券发行阶段的涉税情况?


小必

(1)增值税:不涉及

(2)企业所得税:不涉及

(3)印花税:暂不征收或者免征(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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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ABS运营阶段的涉税情况?


小必

(1)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计税依据:运营过程中收到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适用税目:贷款服务

适用税率:3%

(2)企业所得税: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资管产品管理人按计缴增值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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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ABS资金分配阶段的涉税情况?


小必

(1)增值税

1)投资人

①收到归还的本金:不征增值税。

②收到投资收益:区分保本和非保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③转让所得:

持有至到期的转让所得:不征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到期前转让: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可免征增值税。

2)管理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

收取的管理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2)管理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不涉及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计缴增值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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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信托合同原文:“委托机构”将于“信托生效日”向“贷款服务机构”交付自“初始起算日”至“信托生效日”“委托机构”收到的所有入池“抵押贷款”的“回收款”。“贷款服务机构”将于信托生效后的第一个“回收款转付日” 一次性向“受托机构”转付上述款项。


提问:

(1)证券化利息是从“初始计算日”开始算的,但是“信托生效日”才把信托财产交割并获取相应资金。“初始计算日”到“信托生效日”之间,公司收到的利息、贴息、违约金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信托收到税后回收款,还需要按照3%缴税吗?


(2)“信托生效日”之后,我公司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将回收款(利息收入)全额交给信托,由信托按3%缴纳税金,并开票。这样理解正确吗?


小必

(1)信托生效前,“回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委托机构,故“信托生效日”收到的利息、贴息、违约金收入,由委托机构按照“贷款服务——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信托生效日”信托机构收到委托机构转付的信托生效前的税后利息、贴息、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信托机构不再征收增值税。


(2)信托生效后,即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故A公司收到利息收入转付给信托机构属于代收代收,相关利息收入应由管理人缴纳增值税并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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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持有“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小必

持有“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取得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现在你清楚

ABS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问题

及其解决方式了吗?


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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