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函[2006]86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规定: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地产公司的原因使购房人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继续履行合同,则需要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而这部分违约金需要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随着新个税法的推行,“其他所得”已经被取消了,而新税法下并没有对这部分违约金到底该不该交个税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在小必看来👉👉👉
小必观点
税法属于列示法,既然这部分违约金收入不属于税法所列示的应税所得项目,那么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觉得还不放心的小伙伴,可以参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这项通知明确的规定了:
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对该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所以小O可以放心的将这部分钱放进钱包了。
新个税法下的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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