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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报实销通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
企业有通讯费报销制度,全体员工都有通讯费报销,每个员工每月拿发票报销(发票为电信部门开具的公司抬头);请问以上情况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税发〔1999〕58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为员工实报实销部分不管有没有扣除标准,应该都不属于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综上,描述的实报实销通讯费应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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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没有规定公务费用的标准,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报销的通讯费均是用于公务的,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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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发放给员工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的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而非劳动合同的解除,该种情形下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 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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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天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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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员工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我们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需要支付给员工待通知金,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哪个税目缴纳?
Answer
参考答案
代通知金可以作为其他补助费,与其他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并按照财税[2018]164 号的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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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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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一
考
”
广告设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
上
期
解
析
”
Q
生活服务预付卡充值时涉及缴纳增值税吗?
参考解析: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应该是不缴纳增值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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