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利用“天然税收优势”的盈利模式

利用“天然税收优势”的盈利模式 税律风云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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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来学习“发财秘籍”(不是!



首先

要给被标题吸引进来的小伙伴

👇道个歉👇


所谓的“天然税收优势”只是个调侃

并不是小编认同的模式


(好吧,暂且听你讲讲)

(那你认同的模式是什么?)


这要先从每年都

激动人心的双十一网购

说起……





相信大家都有丰富的网购经验,而提起网购平台就不得不提某B和某D这两大巨头。



不知道大家在网购时有没有关注过发票问题……

从某D平台自营店购物时自动就会收到发送至邮箱的电子发票。

有时在某B平台购物后主动问商家索要发票还会被以各种理由搪塞拒开发票。

这种体验差异仅仅是店铺正规与否的差异造成的吗?



其实未必这么简单!




从事财务税务领域的小伙伴都知道


这种上下游结构的行业会很容易积累下

大量的增值税待抵扣进项


这种行业就很容易成为

“卖发票”重灾区

(兄弟,要开发票吗!)

(买发票是虚增成本的行为!)


有些经营者甚至认为

1000元的业务让上游开2000元的发票

我有实际业务流就不算虚开发票


这种想法能够大量存在

就说明前述问题的严重性




说回我们今天的主题,很多销售单价较大、科技含量相对较高商品的网店都是这种上下游结构,因为这类商品的上游生产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也较为规范,以电子产品最为典型,我们也以此为例子。


有时我们会发现,某B平台上有些店铺电子产品的销量只有某D官方自营店同类产品销量的十分之一、二十分之一甚至更少,但是销售价格却能和某D官方自营店做到持平,甚至是更低。按照基本的经济规律,采购量越大,采购方的议价能力就越强,也更容易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为什么销售量明显大得多的某D官方自营店却打不赢价格战呢?


答案就在

上面提到的“重灾区”问题里

👇👇👇


这些

不给消费者开发票的某B平台店铺

可以把积累的大量的增值税进项

开票卖给有买票“需求”的其他企业

根据小编获取的信息

行业惯例价格大概是

8个点左右



所以,这些店铺完全可以按照进价成本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销售商品不获利而利润从卖发票中找回来,甚至可以以低于进价成本3个点的价格让利销售,仍能从卖发票里找回利润空间。这种盈利模式,只要把体量做的越大,盈利空间也就越大。


而目前国家对于电商网购方面的税收征管并不够严格,某B平台上这种大量分散的小店铺也很难做到很精细的征管。



所以,这就是文章开头我们调侃的 “天然税收优势”。


TIPs:

当然,小编并没有说某B平台店铺都是这样的盈利模式,只是这种现象确实存在(狗头保命)。



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向卖家店铺索要发票那么困难了吧?因为你索要的是卖家店铺的利润。



这样的话打不赢价格战的某D

岂不是只能坐以待毙❓


当然不是

某D能成为一方霸主

自然是有其独步天下的

独门绝技傍身的


最值得称道的就是某D的



我们可能有这样的体验,在某D自营店购物常常能次日即达,因为商品发货地常常是附近的城市甚至就是购物者所在的城市。知道在每个仓库备什么货,备多少货,这就是某D的存货管理和仓储管理的厉害之处。


某D的老板某东曾说:“单讲运输这一环,我们的自营快递确实是比不过四通一达的,我可以很明确的说我们的运输成本比四通一达高得多。但是,如果加上仓储管理环节,我们的成本是全行业最低。未来我们还会介入到生产领域去做提前安排,把‘错误的搬运次数’降到最低,理想的状态是货物只搬运2次,一次是从生产厂家到仓库,一次是从仓库到消费者手里。”


所以,直接将物流交给四通一达这样的供应商确实能降低物流成本,似乎也达到了最优化,但是四通一达是没有减少运输次数的动力的,一件商品从A地生产发往B地的经销商仓库,B地经销商再卖给A地的淘宝店主,A地的淘宝店主再卖给B地的消费者,作为四通一达当然是乐意见到的,因为搬运10次就有10次的收入。所以从整个社会效益角度讲,某D平台的模式显然是更优化的。





我们不讨论社会效益,也不争论经营理念,单就从税务风险来看,某B平台的某些店铺商家是冒着巨大的违法风险在发财,纵然现在似乎有“天然税收优势”,但是我想这样的“天然税收优势”不会永远存在下去。


增值税发票的全面电子化早已提上日程,现在已经在地方展开试点,相信不久的将来,借助电子发票的更高水平税收管理就能实现,在电子发票流向能够精准监控的背景下,这种盈利模式能否继续下去显然要打个问号。


另外,近几年随着双十一电商销售额屡创新高,税务、市场监督、网信办等机构想不关注电商都难,对“刷单”、伪造销量数据等行为的整治也预示着电商野蛮生长的时代即将告终,缺失的监管不会永远缺失。



2020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对网络刷单、刷评、恶意竞争等问题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数据采集系统,国税总局一直在做,一直在完善。


“双十一”前一天出台公告,大型电商平台股价纷纷跳水,但其实长期来看,监管介入是必然事件也是利好信息。


税收优惠从来不应该靠放任不管的方式来实现,更不应该让规范的、诚信的、容易被找到的经营者多纳税,不规范的甚至是违法的经营者少纳税来实现。


劣币驱逐良币的道理我们都懂,不好的示范效应会扭曲整个营商环境。


所以,我们国家一直以来的税收改革方向也是“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相信随着依靠科技发展带来的征管水平提高,这九字方针一定能够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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