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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自产货物的视同销售,申报表应该这么填!速来Get!

干货 | 自产货物的视同销售,申报表应该这么填!速来Get! 税律风云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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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这就为大家细细道来


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产品的生产成本80元,市场的公允价格为113元(其中不含税金额100元,增值税13元)。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1.会计处理:账面不确认收入,将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一并计入费用。


会计分录: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93

库存商品 8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2.增值税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申报增值税,确认销售额100元,销项税额13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列如图:



3.企业所得税

①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利润(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费用/支出的金额;

③按照公允价值的费用/支出金额进行超限额纳税调整。


以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列举例


首先确认税法口径的利润: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元,按照生产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元,所得税申报表填列如下:



其次,确认业务招待费的金额差异和扣除限额差异。假设收入金额足够大,业务招待费只调整超过发生额的40%。



说明



第2行和第13行

视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

第15行

这里的账载金额仅仅是填列会计账面确认的业务招待费93元,扣除限额为93*60%=55.8元,所以纳税调增93-55.8=22.32元。

第30行

① 会计口径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93元,但税法口径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该为公允价值113元,会税差异20元,应该进行纳税调减;

② 会税差异20元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的扣除限额为60%,超过限额的20*40%=8元应该进行纳税调增;

①和②品迭起来合计纳税调减12元(-20+8),列示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30行。

等等!业务招待费直接列示账载金额113元,扣除限额113*60%=67.8元,纳税调增113*40%=45.2元,岂不更方便快捷?


相信实务中有很多小伙伴是直接这样操作的。


其实小必以前也有同样的疑问,后来小必仔细研读了填表说明以后,发现填表说明明确第30行明确规定:“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后续小必又看到一份税局答疑手册,上面也明确了这样的填列方式,心里这才踏实了。


对于业务宣传费和捐赠支出,也和业务招待费同理填列。


假设在收入和会计利润金额足够大,上述费用支出只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业务宣传费和捐赠支出(前提是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对外捐赠)并不会增加企业当期的利润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税额。只是业务招待费始终存在一个扣除限额调整的永久性差异。



回到开篇的案例,小必将三种支出的会税差异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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