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转眼已然过去
小必在这里
衷心感谢各位读者的认可与陪伴
同时也祝愿大家
新年快乐!
平安顺遂!
好梦成真!
多灾多难的一年过去了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数据
也已然确定
尽管汇算清缴期未至
大家也可以打个小算盘
看看是不是有退税红利可以期待呀
对于有境外所得且纳过税的个人,缴过的税当然是要好好利用起来,更是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否则,个人所得税APP上又不能快捷操作,到时可能要一次两次三次地往返税务大厅折腾呢!
接下来小必将以几个常见问题
为大家分享
如何有效利用境外已缴税额
Q1
外汇汇率升高,预缴过的税款要重新折算补税吗?
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告诉我们,对于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收入,若已经就该笔收入在境内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无论汇率是升是降,均不再重新折算,就算是“盖棺定论”了。
而没有折算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就需要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进行折算啦!
因此,已经折算预缴过税款的朋友,折算预缴时的资料一定要保管好,汇算清缴时还要按当时申报的数据来整合清算呢!
Q2
境外免税收入,在境内要缴税吗?
不一定!
相信看过小必系列连载篇推文《合理利用税收协定》的朋友都已经形成了这样的思维反射:在遇到涉外税务问题时,应先从税收协定、协定议定书等入手,谋求解决方案。
只要所得来源国家(地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定了税收饶让条款,那么个人在该国家(地区)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可以视同实缴税款,在我国进行抵免!这意味着境外减免的税款,在汇算清缴时也是减免到位的!
因此,需要享受税收饶让优惠的朋友,请记得收集好税收协定和境外减免税政策,以及在境外享受减免税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和收回的反馈。
Q3
上年抵免结转额有余,今年抵免时是否先扣除上年抵免余额呢?
不好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文件明确规定,境外实缴税额超过当年抵免限额的部分,可结转到未来五年进行抵免。
我们举个小例子,以方便大家理解。
例如,2019年境外已纳税额为10万元,抵免限额为8万元,那么超限额部分2万元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免;若2020年境外已纳税额为9万元,抵免限额为10万元,那么10万元的抵免额是如何构成的呢?是2019年的2万元+2020年的8万元,还是2019年的1万元+2020年的9万元呢?即2020年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的1万元抵免额是2019年的还是2020年的呢?
相信大家一看就明白了,如果是先扣除以前年度抵免余额,那么就相当于“先进先出”,往后结转的都是最新的,这样的话,五年的有效期就不容易过期啦!
企业所得税上,按规定是先扣除当年实缴税额,有剩余额度才能扣除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然而,个人所得税的抵免扣除政策尚未明确!!
而存在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又必须在大厅用纸质报表填报。因此,在政策明晰之前,不妨在纸质报表上按照“先进先出”的规则填报,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嘛!
如果大家已经记不太清具体的抵免规则的话,可以参考小必以前的推文哦,链接如下:
👉 赚国外的钱,如何交好中国的税?(上)
👉 赚国外的钱,如何交好中国的税?(下)
Q4
取得上年度的完税证明,还能用吗?
没问题!
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需要提供境外的纳税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纳税凭证,可凭借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抵免事宜。
如果当年度未取得上述凭证,可在以后五年内,实际取得时,再追溯到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
因此,小必再次提醒大家,在境外完税时,相关资料一定要保存好,包括申报表、完税证明、银行流水记录等等。
看到这里
相信大家对境外实缴税款的有效利用
也有了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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