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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 公司注销时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疑精选 | 公司注销时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律风云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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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键词: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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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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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的,申报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请问我公司注销时是否也可以享受该优惠?如果不可以,适用所得税率是多少?



Answer

参考答案


公司注销时,应区分经营期和清算期。对于经营期所得,贵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清算期所得,是企业不再持续经营时发生的所得,不能享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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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保管满 5 年后该如何处理?(发票管理)

我司是 2015 年 10 月成立的企业,现在一部分发票档案已保存时间超过 5 年,那么这些发票应该怎么处理?可以销毁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期满的发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才可以销毁,纳税人不能擅自处理。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 号)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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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如何分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综合)

我公司在外省成立了一家分公司,主营商贸流通,那么分公司的增值税全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交纳吗?企业所得税如何在总、分公司之间分摊交纳,费用有分摊税务政策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分公司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不在总部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的相关规定,总分公司一般情况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所以,一般情况下外省的分公司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非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 c 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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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非本企业员工的动车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增值税)

我公司聘请外部专家为公司员工进行培训,专家的差旅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专家的动车发票我公司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Answer

参考答案


不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所以,贵公司聘请外部专家的动车发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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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 A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A 合伙企业投资 B 公司超过 12 个月,B 公司现在对 A 合伙企业进行分红,请问我公司收到的 A 合伙企业的分红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吗?


A.可以

B.不可以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Q

问: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中已列明工程总价款。如果我公司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进度款分期申报缴纳印花税是否有问题?

参考答案: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 号第一条(二)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且合同中已注明金额,应在合同书立时缴纳印花税,分期缴纳印花税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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