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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 回购自建商品房再销售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疑精选 | 回购自建商品房再销售是否缴纳房产税? 税律风云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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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一期一会









Question

热点问题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发现当月开具的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Answer

参考答案


不可以。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Instance

举一反三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1月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开票的时候将金额开错了,但乙公司并未申报抵扣。因此,应由甲公司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经税务部门处理后,冲掉该笔错误发票,再重新开具新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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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回购自建商品房再销售是否缴纳房产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是。《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在销售前,回购的行为已经改变了该商品房的权利状态,不满足89号公告出售前的条件,故应按规定在回购办理产权变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直至再次销售办理产权变更当月末。



Instance

举一反三


某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 年11 月因特殊原因将已销售出去的商品房又购回,作为本企业的库存商品再对外整体销售,该公司将回购自建商品房属于购置存量房,因此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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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因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而产生的审计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Answer

参考答案


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的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为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因认定高性技术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属于上述事项,因此,不能加计扣除。



Instance

举一反三


浙江省某公司2020年12月因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而发生了一笔2万元的审计费用,因为审计费用非高新术企业研发的必要支出,且该项审计发生于研发活动之后,不属于研发活动的直接相关费用。因此,该费用不能作为研发费用做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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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支付给离职人员的补偿金是否允许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Answer

参考答案


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3 号第二条以及统制字[1990]1号附件1 第十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主要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同时,苏州地税规(2010)5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附件2第二款第2条与广州国税12366也对此做出了回复: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收上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Instance

举一反三


某餐饮企业,因为受疫情影响经营效益不是很好,所以需要压缩人工成本,对于离职人员将一次性支付一笔离职补偿,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指的是“工资薪金总额”,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范畴,故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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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是否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



Answer

参考答案


是。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1 第三条、财税[2018]33 号第一条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超过500 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Instance

举一反三


某公司为一家酒店经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因某兄弟单位经营不善而出现资金短期情形,该公司向对方提供了借款,由于金额很大,利息收入金额偏大,预计将会导致连续12 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由于该公司偶然发生的是贷款服务,故该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仍需要并入到年应税销售额当中。该公司应当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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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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