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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 若未签订合同应以发票金额还是要货单金额计算印花税?

答疑精选 | 若未签订合同应以发票金额还是要货单金额计算印花税? 税律风云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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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键词:印花税 建筑行业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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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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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签订合同应以发票金额还是要货单金额计算印花税?(印花税)

我公司在实际的业务过程中,没有签订合同,是以发票金额还是要货单金额计算印花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应依据要货单金额计算印花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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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房产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依据上述规定,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即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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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专家在境外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我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此,外籍个人专家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境内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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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供应商支付的赔偿款如何开票?(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出现了质量问题,供应商答应通过在售价上给予一定的减让来赔偿其损失,请问增值税上如何处理?



Answer

参考答案


供应商因商品质量问题通过在售价上给予一定的减让来赔偿其损失的行为属于销售折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折让部分应让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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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收取不退的押金,是否需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A.需要

B.不需要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Q

问:我公司为客户公司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取得的班车收入是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参考答案: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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