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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一会
Question
热点问题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Question
热点问题
我是一家新成立的文娱公司,近期准备在境外举办文化演出。关注到近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请问,我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Answer
参考答案
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针对的是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事项,而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免税,是按照消费地征税的基本原则确定的增值税制度安排,与零税率一样,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畴。因此,你公司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适用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仍应按照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Question
热点问题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nswer
参考答案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没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四
Question
热点问题
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Answer
参考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28号)规定,企业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考
一
考
”
问:我公司为客户公司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取得的班车收入是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
上
期
解
析
”
Q
中秋节员工发放福利,有自己公司生产的也有外购的,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参考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故,贵司不能将员工福利作为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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