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漫谈不良债权取得、运营以及处置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

漫谈不良债权取得、运营以及处置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 税律风云
2022-12-20
2



BRSINTC

案例背景


2022年终于快要过去了,真是太不容易的一年,最近看到一则拍卖公告,2022年12月8日,我国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一通过淘宝网阿里资产拍卖平台,处置重庆本地两大不良债权包,处置成交价为5.04亿元,根据拍卖公告,截至2022年8月31日,上述2户不良债权资产包债权金额合计20.11亿元,本金合计12.1亿元。因此,报道称可以简单推算,银行等债权人计提坏账最高可能会达到15亿元。15个小目标??就这样没了,多么惊人的数据。管中窥豹,这种类似的情形尤其在今年底屡见不鲜。为了尽量减轻金融机构在不良债权处置时的税收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31号》应运而生,乍一看有优惠,但细细分析下来对于广大不良债权市场运用起来还是很有限。


接下来,小必结合31号公告和不良债权的实操,分别从取得、运营以及处置环节为各位提出一些思考,以供仍在为不良债权“搬砖”的各位参考:



BRSINTC

环节一:不良债权的取得


不良债权取得环节,虽然不会产生税收,但有几项基本的涉税信息要了解清楚:


1.不良债权包中,本金是多少,利息是多少,其中90日以内的利息是多少,超过90日的利息是多少;


2.不良债权包中带有抵押物,如果是不动产,就要分清产权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同时还要了解产权人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是2016年5月1日前,还是之后。当然,不动产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如果是二手房是否有购房发票,这也是必须要了解的。


为啥要了解这些?主要是为了未来不良职权回收,或者转让,亦或以物抵债环节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处理。




BRSINTC

环节二:不良债权的运营


不良债权运营环节,很有可能会涉及到以物抵债,这里提出以下5个风险点:


风险点一

31号公告中虽然提到了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但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严格来说应该是国有四大AMC,地方AMC由于没有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照,小必认为能否使用还有争议。除此以外,参与不良资产运营的主体还有信托、小贷、券商、保理、资产管理,这些公司都是不符合31号公告中免征条件的。如果要适用,只能去参考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7号》,看是否满足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不动产的条件。



风险点二

为了节省契税,实务中在不良资产以物抵债环节,债权人取得法院的裁定后不会去过户,而是等真的找到“接盘侠”后,直接将不动产过户给下家。小必认为,这个是有风险的,法院裁定生效已经确定了权属,无论是否去办证,都会产生契税的纳税义务。



风险点三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的过程,通常会要求受让方先行垫付过户环节的税费,这时候,要分清过户环节的税费究竟有哪些。比如,如果债务人的不动产是一手房,那么过户环节就不会产生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如果债务人的不动产是二手房,过户环节要么按重置成本评估要么按购置发票每年加计5%计算土地增值税;过户环节的增值税就要看前面取得环节调研的信息了:

(点击可放大图片)

这里重点提示,如果对方属于情形三,那一定要提前跟法院和税务沟通好,垫付了增值税后,对方要能开出专票来,因为这里是差额缴税,却是全额功能开票,而且一定要用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来承接,这样未来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也算最大限度的弥补了损失。


过户环节的印花税,也只有银行和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适用31号公告免税,其他类型的公司(例如信托、小贷、保理等)是不适用的。


债务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属于过户环节的税费。


除此外,债务人原拖欠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不属于过户环节的税费,不应由债权人先行垫付。





风险点四

当多次拍卖流拍后,法院最终会裁定以物抵债,但这个时候,法院裁定书上关于抵债的金额很有考究,据了解,法院为了更好满足债务清偿率的指标,通常会高评,也就是在标的资产实际市场价值低于债权金额时,法院也会按照债权金额裁定过户(只要有能高评出的评估报告在)。因此,对债权人来说,抵押物的损失只能待真正对外处置才能实现了。债权本身是分本金和利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3号,逾期的利息(不区分是否在90日之内形成)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那么当法院裁定过户的抵债资产只要等于债权金额,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得先确定利息收入所得,从而缴纳企业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损失要待资产处置时才能扣除,这无疑增加了债权人的税收负担。所以有金融机构,在法院裁定作出后,不会确认这部分所得,小必认为这是存在税收风险的。


另外,前面为什么区分利息形成是90日内,还是90日以后呢?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或者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时候,如果能明确是先还本金,然后是90日内的利息,最后是90日以后的利息,那么起码能与税务机关沟通90日以后的利息才会涉及增值税。因为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90日以内的利息是已经交过增值税的。所以原则是先低本金,再抵90日以内的利息,最后抵90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等。



风险点五

31号公告并没有明确以物抵债取得不动产后,金融机构在闲置期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而是把这个权限交给了各地,目前为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并没有提及这块,因此,各金融机构在取得抵债不动产后要特别关注闲置期间的房地二税。



BRSINTC

环节三:不良债权的处置


不良债权的处置总的来说就是三种情形(暂不考虑债务重组,关于债务重组的请参考小必的另外一篇)

同样是债务重组,却有不同的税收待遇!

2022-06-29


第一种是将抵物资产变现,这个时候就要考虑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增值税如果满足条件(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适用差额的9%,土地增值税则只能根据二手房的计算方式了,最终总体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是持有的不良债权回收,同样建议按先冲本金,再冲90日内利息,最后冲90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处理。

第三种就是转让不良债权(带抵押物),这个时候是否存在增值税的问题,一直都是争议。有人认为债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债权的转让不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因此不存在增值税的问题。也有人认为,债权本身的收回,超过本金的部分就是利息,利息部分(90日以外)是基于债权实质产生的,所以这部分利息是应该交增值税的。


小必也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所以大的原则还是本着先收本,后90内,再90日外的利息去判断。  


综合以上三个环节的不良债权涉税处理,本文开头所提及的案例,银行等债权人的税前损失真的是15亿吗?各位可以自行推演下其中环节的涉税情况,也欢迎随时来与小必讨论。








BRSINTC

联系作者


看完有问题想和小必一对一线上沟通?阅读到文末处点击“发消息”即可与小必线上交流啦!(亦可扫描作者二维码名片,加为同道好友!)

 往期回顾 #


左右滑动查看下一篇 

答疑精选 | 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重要通告:电子税务局登录认证升级啦!

学习分享会 | 第三期:

《交易模型设计项目实操复盘》

第五课:破产重整以房抵债涉税分析

JOIN US #


扫码加友

即可获得

专属客服

客服邀请

加入社群

广结良友





— 您的分享点赞是对作者最大的鼓励 —

本文属作者原创,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未注明出处,严禁转载。对非法转载者,作者保留采用法律手段追究的权利。

图源说明:部分图片版权购买自稿定设计、创客贴,在此向原作者致谢,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所使用的图片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仍有部分图片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敬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处理,感谢!

点分享

点点赞

点点看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税律风云
1234
内容 1176
粉丝 0
税律风云 1234
总阅读43
粉丝0
内容1.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