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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最近小必在京海市出差(对的,就是你们想的那个京海市),本次是受老朋友安欣警官的委托,对强盛集团进行尽职调查。
众所周知,广宣费在企业所得税是限额扣除。但是,小必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关联公司之间的广宣费的筹划点。
小必在跟强盛集团的财务负责人黄璐(对的,就是老默的女儿)对接中,发现这个筹划点确实也很有意思!
请各位看官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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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强盛集团下有两个全资子公司,分别是高启强公司(简称:大哥公司)和陈书婷公司(简称:大嫂公司)。大哥公司和大嫂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虽然小必认为,建筑行业发生大额的广宣费很不合理,并且按照大哥的实力,居然还要进行宣传?但为了介绍这个税筹点,我们姑且认为是合理的。
假 定
大哥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宣费是A,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B(假定:A小于B)。大嫂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宣费是C,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D(假定:C小于D)。
各位看官可能认为,这有什么好筹划的呢?请大家看下面的政策。
依据该条政策,大哥公司和大嫂公司可以签订分摊协议,将大哥公司的广宣费A1(注意:A1小于A)放在大嫂公司进行扣除。并且在考虑大嫂公司扣除限额时,并不需要考虑这个A1所带来的的影响。
我们用下面的表格给大家列示:
通过上图,大家可以明显看出,通过筹划,原本在大哥公司扣除的广宣费60元,调整到了在大嫂公司进行扣除。大家可以综合考虑,将该政策以及关联企业分别的税负和优惠政策,做出最优化的方案。
如此看来,灵活运用该政策,关联企业的广宣费是可以进行筹划的。
那么针对于分摊协议,小必有如下提示:
“
小必提醒
①明确阐述大哥公司和大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②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的相关公告内容进行列示。
③列明分摊的过程。
④关联企业进行盖章。
会计核算
强盛集团的财务负责人黄璐询问小必,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呢?
小必认为,大哥公司和大嫂公司应按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归属于哪家公司的费用,就在哪家公司核算入账。针对于税务上分摊协议的调整,应视为税会差异进行处理。
通过本次在强盛公司的尽调工作,小必发现,对于政策的解读,真的是非常有意思的事情。希望本次的分享,也能打开大家的工作思路。期待小必下一次的分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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