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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 境外企业股东以分得的利润进行增资,是否免征预提企业所得税?

答疑精选 | 境外企业股东以分得的利润进行增资,是否免征预提企业所得税? 税律风云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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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答疑精选



一期一会








Question

热点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八条的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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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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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境外企业股东以分得的利润进行增资,是否免征预提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属于中国境内非上市居民公司,境外企业股东以分得的利润对我司进行增资,请问境外企业股东是否可以免征预提企业所得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 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因此,境外企业股东以分得的利润进行增资,符合以上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若不符合应预提所得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 号)第一条和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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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自建一栋办公楼,2022 年 5 月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开始投入使用,但由于缺乏一定的手续,一直未取得房产证,请问我公司投入使用未取得房产证期间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 号)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并非以是否有房产证为依据,只要贵公司拥有并投入使用的不动产属于上述解释的“房产”,即便在未取得房产证期间也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 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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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职工福利费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A.需要

B.不需要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Q

公司为了做推广宣传,计划对外赠送公司销售的图书,请问这种情况,公司是否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因此,公司为了做推广宣传,无偿对外赠送销售的图书,应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并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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