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SINTC
前 言
西游集团主要进行手机的研发制造销售一体化经营,因为利润较高,税负较重,如何通过合理途径降低税负,成为了西游集团进一步扩张的问题之一。因此西游集团忧心忡忡地找到小必,希望能够找到合理的税收优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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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集团财税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西游集团的股权架构和交易模式吧:
如上图所示,A公司属于西游集团的研发公司,主要负责芯片的研发,C公司是手机制造公司,主要利用A公司提供的软件进行手机的制造,B公司是其他外部公司,主要为A公司委托研发服务。经了解,2022年度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不含税技术服务费用金额为100万元,同时,A公司将委托研发组件收回后进行后续研发以形成芯片为C公司制造手机提供技术服务。2022年7月,A公司的芯片研发成功,2022年度发生研发费金额为500万元(含委托研发费100万元)
经营及税收现状:
①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研发合同,研发成果归A公司所有,双方约定不含税研发服务费为100万元,但是因为B公司不愿意配合进行委托研发合同备案登记,因此A公司没有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只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②2022年度发生的研发费全部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并按照10年进行摊销;
③2022年7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允许C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每年收取15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
④2022年度A公司和C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0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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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观点
经过以下深入了解,小必建议西游集团进行以下调整:
①A公司和B公司间的交易虽然签订的是委托研发合同,但是因最终A公司收到B公司的产品属于嵌入式设备零件,并且最终技术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实质属于研发用技术设备的采购,因此A公司可以与B公司签订研发设备采购合同,因继续用于后续研发,采购的设备可以作为自主研发的直接材料费用,这样以来,对应的采购支出100万元可以实现加计扣除(比现有模式多确认费用100万元)。
②因C公司需要长期使用该芯片技术,因此A公司可以将该专利投资入C公司,根据财税2016年101号文,A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可以暂不确认收益,递延至转让C公司股权时再确认专利转让收益,同时C公司在获取该专利后可以正常进行摊销。假设A公司于2022年7月以1亿元将专利投资入C公司,则2022年度A公司少确认利润金额125万元(比现有模式少确认收入150万元,同时因不能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少确认费用25万元=500/10*50%),C公司可以摊销确认费用金额500万元(比现有模式确认专利使用费金额多350万元)。
调整后的整体交易模式如下图所示:
两种模式涉税结果对比如下:
由上,调整模式后,2022年度A公司和C公司的整体税负降低了将近30%,当然2023年度因C公司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为1000万元,税负降低比例也会较2022年度有所增加。
由此可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会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同时,小必也需要提醒西游集团,企业的商业模式直接决定了纳税方式,因此税收优化应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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