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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 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答疑精选 | 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税律风云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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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契税 印花税




答疑精选



一期一会








Question

热点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 3%征收率普票,还可以享受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我司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政策不熟悉,2023年 4 月为客户开具了 1 万元的 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4-5 月实际月销售额为 40 万元,均为 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主要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第二批即问即答》第三问答复,贵公司 4 月为客户开具了 1 万元的 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4-5 月实际月销售额为 40 万元,均为 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且其客户主要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贵司可以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特别提醒,今后贵司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第二批即问即答》第三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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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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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被诈骗产生的现金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相关条款的规定:“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相关条款的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因被诈骗产生的现金损失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被诈骗发生损失,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留存备查。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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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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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缴纳契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第二条(六)的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因此,受让不同单元的不动产的契税可参照上述政规定执行。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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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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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本期未抵减完是否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Answer

参考答案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须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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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未分别计算销售额,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不可以

B.可以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Q

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 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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