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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对于赞助支出,有观点认为企业可以选择作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限额内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上规定,“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是否存在矛盾?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而对于“作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其实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宣传。即,作为企业的广宣费支出于税前扣除。
综上,对于企业发的赞助支出区分两种,一种是作为经营活动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另外一种则与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对于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不得税前扣除的。所以二者并不矛盾。
Question
热点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填报关联企业报告?
我司现在要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但我司属于另一家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控股母公司去年借款给我司。请问,对于该种情况是否需要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其中关联关系包括直接持股25%以上。关联交易包括资金的融通借贷业务。
综上所述,控股母公司借给全资子公司的资金,构成了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借贷业务。故,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Question
热点问题
为员工购买的保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今年我司为每个员工购买了一份商业健康险,金额是39元/份。该种情况,企业为员工购买39元/份的重疾险,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为员工支付的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并入到员工的工资收入当中,由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保险赔款、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以及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等。
根据财税[2017]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每月200月以内的商业健康险(含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征收范围内的免税额,超过部分应缴纳个税所得税,如果要享受每月200元的个税税前扣除优惠,必须获得税优识别码。
综上,贵司给员工缴纳的商业健康险,应当取得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可以按照每月200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不能享受每月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而需要并入到员工的工资收入当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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