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eface
前 言
上篇我们说到蜀国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限制性股票,限售期12个月。
三国故事演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Ⅰ
同时,我们也说到此时的“限制性股票”为上市后定向增发的限售股属于流通股性质,不属于“新股限售股”,上述员工在限售期满后转让这些股票不需要按照“财产转让”缴纳20%的个税。
但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在转让以前的特定环节需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我们以案例进行讲解。
Case study
案例一
蜀国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于2017年1月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向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元/股,锁定期为3年,3年后根据激励规则分批次解禁。
问题
假设赵云取得限制性股票5万股,该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日收盘价为5元/股,2020年1月解禁股票3万股,解禁当日收盘价7元/股,2020年2月,赵云转让解禁的股票3万股,转让价格为6元/股,赵云是否应缴纳个税?何时缴纳?如何缴纳?
分析
首先我们确认赵云取得的股票为上市后取得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转让该“流通股”时无需按“财产转让”缴纳个税。但是,赵云应在取得的股票解禁当日,将解禁股票的收益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5+7)/2*30000-3*50000*(30000/50000)=90000元
该项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额=90000*10%-2520= 6480元
BRSINTC
小必总结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在授予日、登记日都无纳税义务,因为此时的股票还不是真正的属于你,只有股票解禁后,你才有处置的权利,所以解禁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该项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Case study
案例二
蜀国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于2017年1月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向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如果激励对象3年后满足行权条件,可以按5元/股的价格买入200万股上市公司股票,购买股票当日公平市场价与施权价的差价由公司补足。
问题
假设赵云于2020年2月行权购入公司股票5万股,当天的收盘价7元/股,3月赵云售出5万股,售出价为6元/股,则赵云是否应缴纳个税?何时缴纳?如何缴纳?
分析
同案例一,赵云卖出的股票属于流通股,卖出时无需按“财产转让”缴纳个税,只需在行权购买股票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7-5)*50000=100000元
该项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额=100000*10%-2520= 7480元
BRSINTC
小必总结
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员工激励计划,在授予日、可行权日都无纳税义务,因为此时你还没真正取得股票,只有在行权日真正购买了股票,才发生纳税义务,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该项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另外,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两个案例是股权激励中最简单的操作方式,在实践中,股权激励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涉及个人所得税,还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税会差异等事项,不同方式下的涉税处理、享受的税收优惠都是不一样的,想要全面系统得了解股权激励,欢迎参加我们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税务规划落地实操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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