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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筹资活动涉税风险分析(二) :债权筹资活动涉税风险分析

原创 | 筹资活动涉税风险分析(二) :债权筹资活动涉税风险分析 税律风云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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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上一期,阿牛哥跟大家分享股权筹资活动的涉税风险。





筹资活动涉税风险分析(一)   ——点击查看



下面就由小必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债权筹资活动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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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筹资活动涉税风险分析


金融机构借款涉税风险分析


金融机构借款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单,小必将通过问答方式总结一下关于这些年遇到的与金融机构借款相关的咨询问题,供大家参考:


问1




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顾问费取得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金融机构借款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单,小必将通过问答方式总结一下关于这些年遇到的与金融机构借款相关的咨询问题,供大家参考:


问2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借款,同时向其支付了利息和保理服务费,那么保理服务费取得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保理服务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小必认为如果取得的保理服务费发票,是针对应收账款催收、管理服务,且保理商并非贷款方,则可抵扣进项;否则,难以证明贷款方收取的保理服务费不属于贷款利息性质,实务中一般不得抵扣进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该企业的保理服务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可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3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超过贷款基准利率,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即金融机构借款没有利率等限制,可据实扣除。


问4




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营改增后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金融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故接受服务的企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5




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未实缴,对于我公司本年向金融机构借款5000万元,支付的利息250万元,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应结合公司章程,确认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注册资本,如果存在则不能全额扣除,应按规定计算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问6




我公司2013年3月通过招投标从政府中标一地块并取得中标通知书,中标后我公司向其他单位借款1.5亿(一般借款)预付了部分土地款,但由于该地块的拆迁等问题,无法交地,因此中标后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直至2017年6月政府拆迁完成后才签订了正式出让合同并缴纳了土地余款,2018年1月取得该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期间除本项目外有另外一其他项目在建。请问:我公司因预付土地款而向外单位借款的1.5亿元支付的借款利息什么时间可以进行资本化,未资本化之前支付的利息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还是资本化到其他的在建项目?相关规定是什么?另外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是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还是税务有单独的文件规定?


税法上关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时间未作单独规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该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在该情况下,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包括土地使用权支出的建造成本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财政部关于借款费用准则实施问答


小必认为该公司实际于2017年6月签署土地合同,故2013年至2017年5月未实际取得土地期间支付的利息不满足“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此期间应根据另一在建项目的累计资产支出结合一般借款资本化规定计算借款期间应资本化、费用化的利息金额。


问7




A公司和B公司为关联企业,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再无偿转付给B公司使用,A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必认为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未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确认利息收入,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对于A公司、B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建议A公司、B公司结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 判定是否可以符合“统借统还”相关规定,由A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此利息收入可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不超过债资比的情况下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机构(非关联方)借款涉税风险分析


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除存在跟向金融机构借款一样的“资本化和费用化”、“与生产活动相关性”、“贷款方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和“借款方不能抵扣进项”风险外。企业所得税方面,还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并应准备“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小必提醒

1、印花税借款合同税目征收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借款协议则不需要缴印花税。


2、企业只要在首次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即可,并不需要每次扣除均提供。同时,首次是指每一个借款合同首次发生的利息支出,即同一非金融机构多笔借款,应针对每一笔借款合同准备“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向关联企业借款涉税风险分析


前期小必已经通过几个经典关联方资金往来税务稽查案例,详尽得总结过关联方(包括关联个人)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已经涵盖了向关联企业借款对于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的税务处理,本期不再赘述。


点击下方查看“关联方资金往来涉税分析”。





关联方资金往来涉税分析   ——点此处查看



向个人借款涉税风险分析


增值税方面

对于向个人有偿借款,对于个人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借款方不能抵扣进项。对于无偿借款,个人无需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方面

借款方应按照国税函〔2009〕777号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个人所得税方面

有偿借款取得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有核定政策除外);无偿借款,非关联方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要做特别纳税调整,但是依据新个税法第八条,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小必提醒

1、国税函[2009]777号,虽未直接提及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受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但是按照其依据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部分……”,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利率的规定。


2、对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利息支出(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借款方应取得利息发票,并及时履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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