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
一期一会
Question
热点问题
生产型出口企业可否同时办理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因此,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税额。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第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第六条
天诚学院
Question
热点问题
三方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征收印花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请参考上述政策执行。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一款
天诚学院
Question
热点问题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天诚学院
四
Question
热点问题
免税企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538 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免税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同时,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538 号令)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天诚学院
“
考
一
考
”
个人购买的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
上
期
解
析
”
Q
债权转股权是否缴纳契税?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局12366,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未注明出处,严禁转载。本文为作者原创,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未注明出处,严禁转载。
点分享
点收藏
点在看
点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