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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 ​关于500万以内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的优惠政策

答疑精选 | ​关于500万以内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的优惠政策 税律风云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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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一期一会









Question

热点问题

出售一台已经使用过的电梯开具什么税率的发票?

A公司想出售一台已经使用过的电梯给回收商,该电梯是2004年购入的,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销售时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Answer

参考答案


A公司在2004年购入该电梯,属于纳税试点之前购入的,并且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A公司销售使用过的电梯,未抵扣过进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按2%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Instance

举一反三


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方式,还可以参考以下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


*上述政策部分条款可能失效或被修订,请注意甄别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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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给员工买的雇主责任险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不是属于集体福利?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不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中的项目,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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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如何扣除?

A企业和B企业为关联企业,2020年B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现B 企业想将广宣费转移部分给A企业扣除是否可以?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因此,上述A、B关联企业,可以签订分摊协议,将广宣费转移部分给A企业进行扣除,但需注意归集到关联企业(A企业)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B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如A企业分摊250万元,B企业分摊350万元,根据B企业收入计算的扣除限额为450万元,则A企业能够扣除的广宣费仅为100(=450-350)万元。










Question

热点问题

关于500万以内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的优惠政策

针对500万以内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的优惠政策:2021年7月新增的500万内的固定资产,如本年未享受该优惠政策,待2022年再享受可否?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及财税〔2018〕54号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2021年7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即2021年8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若为选择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不再享受,即2022年不再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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