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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契税法、城建税法等法律法规正式生效,重大影响你get到了吗?

9月1日起,契税法、城建税法等法律法规正式生效,重大影响你get到了吗? 税律风云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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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对于大家来说都是有特定意义的日子,对于学生来说,又是一年开学季,意味着学习阶段又上一台阶;对于父母来说,陪伴孩子过暑假的日子结束了,也许是轻松了,也许是更大的挑战开始了;对于北半球居民来说,意味着收割的季节——秋季正式开始,当然不是收割韭菜,而是检验一年劳动成果的时候到了;对于小必来说,在2021年剩余的三分之一日子里,我们希望能以更多精彩内容陪伴大家。所以,小必赶在9月1日前整理了即将生效的税法和公告,并进行了重点解读。



Key points

9月1日起即将生效的税法和公告目录


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原文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5/c5155445/content.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5/c5155444/content.html

3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5/c5166305/content.html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以下简称“24号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7276/content.html

5

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731333/index.html







Key points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暂行条例的主要差异


◈ 从法律上取消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专项用途。

◈ 增加了增值税退还的留抵退税抵减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让税收优惠覆盖得更全面。

◈ 增加了纳税人所在地的定义,并授权予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行确定。


注意了,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是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与纳税地点不一定完全吻合。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但是纳税地点肯定不是海上。


鉴于城建税为地方税,为避免统一“纳税人所在地”标准带来与纳税人之前适用的税率和税负发生变化,仍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







Key points

契税法生效带来的主要影响


01

各地契税税率及优惠一览表

*点击放大查看



02

契税法及相关的23号公告解析

(1)征税范围中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扩大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排除范围中列明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2)共有人权属变化,包括不动产份额的变化、共有人增加或减少,都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如父母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就需要缴纳契税,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权属发生变化,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等情形符合免税情形。


(3)转让划拨土地及房地产计税依据的确定。如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地,则取得土地方应先以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购买房地产方应按合同取得的成交价格作为取得房地产(含出让地)的契税计税依据。


(4)关于房屋附属设施的计税依据,关键是看是否与房地产为同一不动产单元,即是否有独立产权。如有独立产权的车库,则应单独以其合同价格作为车库的计税依据,如其与房屋签订一份合同,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各自的价格,作为各自的契税计税依据。


(5)契税的免税优惠应注意两点:一是享受免税优惠也需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时,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产生纳税义务。


(6)明确列出了契税退税情形,对已缴纳契税后发生退房、退款、合同解除等情形予以退税。


另外,小必在这里也提请各位同时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该公告中列举了九种免征契税的情形,这是符合契税法中规定对企业改制重组免征契税的进一步明确。17号公告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中都对“企业改制”进行了定义,契税与土地增值税适用的企业改制条件有着明显区别,如下表:

*点击放大查看








Key points

24号公告的影响


24号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的特殊情形规定,只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规定了简易程序,即从6个阶段简化为3个阶段,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并对申请简易程序的企业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降低了跨国企业税收遵从成本,促进了跨境投资经营。






Key points

44号公告的影响


44号公告体现了海关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纳税程序、取消备案环节的海关价格审核,海关仅对备案的货物是否属于44号公告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推动企业报关纳税自报自缴,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觉报关纳税的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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