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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分摊。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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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款能否列入研发费申报加计扣除?
我司收到销售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退税款,请问一下如果将此笔退税款做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续再用于研发,可以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贵司收到销售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退税款,如果将此笔退税款做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续再用于研发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第四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二条第五款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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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但未取得转让款且未作变更,是否要缴纳个税?
我们公司的一个自然人股东在今年转让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已在今年 5 月签订并生效,而该股权协议中约定转让款要等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支付。股权至今未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请问,目前该自然人股东是否应缴纳股权变更的个人所得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已在 5 月签订并生效,所以应在 6 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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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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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何确定?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第六条规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因此,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以上规定确定。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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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一
考
”
增值税留抵退税了,附加税费是否允许退税?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
上
期
解
析
”
Q
单位主播帮厂家直播卖货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十一条规定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第三点第三项规定。因此,单位主播帮厂家直播卖货属于提供广告服务,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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