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eface
前 言
时间一晃,新冠疫情已经进入我们生活近2年了,疫情前就已悄然兴起的新零售行业在疫情的催化作用下更是发展得如火如荼,到底什么叫新零售呢?
社交电商、拼购、生鲜电商、社区团购、直播带货、跨境电商、无人超市、MCN、IP、KOL,几乎所有人所有买到的东西和买东西的方式都有可能涉及到新零售。严格来说,新零售不应该是新行业,而是在传统销售模式上添加了新元素,包括新产品(典型代表:元气森林、钟薛高)、新渠道(典型代表:云集、兴盛优选、抖音直播带货、安克创新、微商)、新技术(典型代表:无人超市、每日优鲜)、新模式(典型代表:拼多多、韩都衣舍、瑞幸咖啡),正是因为渠道对于新零售的突出重要性,几乎所有的新零售都有另外一张名片,那就是电商(这里的电商范围是广义的,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商家、平台内服务企业等都包括在内)。
小必在此先把本文谈及新零售与电商的“画像”做了描述,近2年的亲身经验让小必深刻明白,税收征管现状下,新零售与电商已经被带上了“紧箍咒”。咒语是?
且容小必娓娓道来
紧箍咒之一•法律规范下的天罗地网
BRSINTC
不管各位看官愿不愿意,知不知道,电商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三点,对新零售与电商行业可以说是被带上“紧箍咒”的第一步:
● 具体是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 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 交易记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曰起不少于三年。
看到这里,还没有进行主体登记的各位平台店家,尤其是微商们(特别是仅利用聊天工具经营社区团购的店家),不要因为现在没有被揪出来窃喜,知道什么叫“让子弹飞一会儿”吗?没有主体登记并不妨碍履行纳税义务,你要是自己忘了,平台还会为你保留3年,这不就是被带上“紧箍咒”了吗?
光有电商法还不够,广告法、反不当竞争法中对于过度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先不说其他刑事责任,最高面临200万元罚款,各位特别擅长刷单的店家要注意啦!对涉及多级分销的电商,正在路上的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将会让你在不远的未来为如何规避“传销”和“非法集资”而焦虑。除此外,凡是平台皆会需要“分蛋糕”,人民银行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也是有整治的,美团曾因违反“二清”规则被举报处罚,所以尤其提醒各位电商看官,不要收钱的时候满心欢喜,各种规范后最后分账发现所剩无几,“煮熟的鸭子也会被飞了”。
以上都还不是直接的税收规范,但毕竟牵一发动全身,小必认为税收问题从来不应该仅是由税收来解决的,有木有特别玄幻?且听分享~
紧箍咒之二•发展渠道的税收之痛
BRSINTC
无论是直播带货、社区团购,还是拼团导购,或是另外种种方式,新零售与电商的渠道发展最终只会有两种模式,要么经销(简单来说就是买了再卖,传统的商贸业),要么推广服务(简单来说就是帮人打广告,赚取服务费,或者被称为“佣金”)。这两种模式下,永远避免不了的问题是:
1、作为经销商,进货来源为了控制成本没有取得进项发票,心理揣摩着零售C端也不需要开票,私户收款遍地皆是。于是,基本肉眼可见一般规模的商家,税收收入申报上永远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被调取平台交易记录(保存3年哟!)将会发现都是“低调的奢华”,这部分隐匿的收入有没有让人心中永远揣着未落地石头的感觉?
2、作为推广服务,必然要支付费用,奈何对方的IP效应,早已谈好是到手收入,私对私转账是大众的解决方案,没有发票,没有代扣代缴个税,当然也无法光明正大的作为成本在税收申报抵扣中体现。各位电商老板心里冤呀,明明真实发生的成本还不让扣;这时SWJ总被各种吐槽不公平,但真正客观的分析下来,这能怪人家SWJ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总不能仅凭一面之词就认可成本发生的真实性吧?
紧箍咒之三•收款方式下的税收之痛
BRSINTC
这里收款方式不是指公户或者私户收款,而是指在电商平台生态圈里的资金流向,通常有三种方式:
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三
*以上方式一会涉及的“二清”问题已经在“紧箍咒之一•法律规范下的天罗地网”中介绍过了。
以上三种方式下必然会涉及“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理论上这里不仅要兼顾新收入准则(事实上,对没有资本市场预期的新零售电商来说,从来没有人会在意这个准则),更多还要考虑税收处理,因为一旦是“总额法”确认收入,那么增值税的基数会是100%,但分账出去的部分是否有足额的进项发票,会直接影响增值税和所得税(原理跟“紧箍咒之二•发展渠道的税收之痛”中一样),从而影响商家的税后收益。
这么看来,“净额法”貌似更好(因为直接按照商家实得部分征税,从此再无发票烦恼);但是否按照方式二或者三分账后,就一定能在税收上按“净额法”处理?
小必只能提醒一句“望君慎重”,因为分账模式与收入确认模式不直接相关,另外“净额法”会影响经营规模,从而对有资本市场预期或融资需求的新零售电商来说,不得不陷入“鱼和熊掌无法兼得”的两难境地。
紧箍咒之四•促销狂下的税收之痛
BRSINTC
淘宝双11,京东618,各种电商促销手段中的赠品、积分兑换、会员优惠,无不需直面至少3个税收问题:
Q
刷单的收入到底是不是电商的税收收入呢?
各位电商的回答肯定“不是”,于是税收申报的收入和交易记录的收入差距甚远,面临检查的时候,如果据实解释(暂且认为详细交易资料足以支撑真实性),税收上的问题就是付给配合刷单的C端费用如何税前抵扣(至少不被按全部收入做纳税调整),但会不会被移交相关部门按广告法下虚假宣传处理,或者被媒体曝光夸大宣传后尚失商家信誉从而对未来产生消极影响,这些方面是要权衡利弊的。当然,如果掩盖刷单事实,那就用税收成本来埋单吧。
Q
各种赠品、积分兑换等行为有没有视同销售?
一旦视同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又让人头痛,增加税收成本是免不了的。当然,事实上很多新零售电商从来不会理会视同销售(税法难呀,看了也不明白),赠品、积分、和会员永远都是广告宣传层面的(税心理想着无非就是“噱头”吧),财务处理和税收处理上只会记录实际收到款项的收入,根本不会体现出任何促销活动的痕迹,那这种行为到底又算啥呢?
Q
各种促销活动下,商家是否正确处理C端客户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这时候促销活动类型的设计就很关键,忙着攒热度的商家们有多少能提前考虑下这个呢?
BRSINTC
小必总结
● 以上四句“紧箍咒”如何解除,单靠广而告之的洼地政策、核定征收、灵活用工平台就能解决吗?小必认为没有那么简单吧。这仅是针对新零售电商普遍意义上的通病,世上从来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该行业内的更细分经营类型,随时面临的“紧箍咒”远不止这四句,例如跨境电商。各位看官有兴趣了解的,敬请持续关注小必推出的下期“略数税收征管现状下,跨境电商亟需摘掉的“紧箍咒”!
BRSIN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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