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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 8起涉税案例

税务稽查 | 8起涉税案例 税律风云
2024-01-11
1

BRSINTC

/ 稽查案例盘点 /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虚开劳务费增值税发票

青岛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劳务费增值税发票案件 /

BRSINTC

近期,青岛市税务、公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青岛中联汇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劳务费发票案件。


经查,该单位在未提供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85份,虚开金额合计16033.83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虚开金额合计113.05万元,虚开税额合计5.65万元,虚开价税合计118.70万元。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定性该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4万元。


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02

虚假纳税申报被查

/甲方提供永久性标识牌一块,乙方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符合甲供材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被查 /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81698167944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98167944

法定代表人: 陈建东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225********041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二稽 罚 〔202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部分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2018年至2022年期间已竣工(或已完工、交工)工程中,存在部分销售收入在账簿上未作销售收入处理,亦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中销售收入461,055.91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销售收入43,431,697.94元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20年乐昌市大源镇永济桥(等8个)村拆旧复垦项目epc总承包(包组一)工程款3,037,739.38元,入账列支成本2020年474,650.00(不含税464,137.62)元,2021年94,400.00(不含税94,216.50)元,该工程未在账簿上列收入,系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你公司部分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明知无实际发生甲供材行为,仍以甲供材的名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综上,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部分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乐昌市梅花镇村级学校改造薄弱学校建设项目、京广高铁乐昌东站广场综合管理用房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乐昌市坪石镇河丰村渠道维修工程(2018年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生产安置资金项目)等项目工程合同及结算单;

(2)《少列收入明细表》;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4)公司情况说明;

(5)公司会计报表;

(6)公司科目明细账及取样凭证;

(7)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询问笔录;

(8)公司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9)关于《S518线乐昌两江至白石段路面改造工程》的补充协议等12份补充协议;

(10)“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列支2020年乐昌市大源镇永济桥(等8个)村拆旧复垦项目epc总承包(包组一)记账凭证;

(11)你公司补充提供的涉及简易计税工程的完整合同,乐昌市廊田镇新农村建设项目——葫芦坪村委会——老亚滩村、乐昌市廊田镇新农村建设项目——葫芦坪村委会——高坪水村两项目对甲方提供材料条款,手写“甲方提供永久性标识牌一块”与项目发包方乐昌市廊田镇政府提供的合同同一页同一栏中,无此项目,廊田镇政府证实,这两个建设项目本身不存在甲供材的约定。 

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取得了工程收入的事实;

证据(6)(7)(8)(9)证明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事实;

证据(3)(5)(7)(8)(10)证明你公司取得与收入无关的成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事实;

证据(11)证明你公司部分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的税收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韶税二稽罚告〔2023〕16号)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少缴税款合计5,766,215.22 元,对你公司偷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2,883,107.7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83,107.72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3日

罚款金额(万元): 288.31077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3

佛税稽 罚 〔2024〕 1 号

/ 在抖音、快手平台经营网店,通过网络销售取得收入2,355,960.82元未按规定报税 /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芊影商贸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605MA57BMXD92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7BMXD9

法定代表人: 邹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3723********419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稽 罚 〔2024〕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单位你在抖音、快手平台经营网店,通过网络销售取得收入2,355,960.82元(含税,其中:2019年299.00元、2021年2,215.00元、2022年2,353,446.82元),上述销售收入你单位仅在所属期2022年第二季度申报12,002.61元(不含税)、2022年第三季度申报25.63元(不含税),其余收入你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共21,103.17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1031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4

西税二稽 罚 〔2023〕 145 号

/ 律师事务所无租使用房产、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BRSINTC

案件名称 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一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5年-2017年期间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2.你单位2015年-2016年期间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3.你单位2017年第二季度存在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2017年第二季度少缴增值税2,265.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8.58元。4.暂未发现你单位伪造租房合同的情况,但你单位无租使用的房产为贺宝虎个人房产,存在未缴纳房产税的违法行为。你单位2015年-2017年期间应缴纳房产税17,441.4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第二季度应补缴增值税2,265.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和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第二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8.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以及《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之规定,你单位2015~2017年应补缴房产税17,441.40元(其中:2015年度应补缴房产税5,813.80元、2016年度应补缴房产税5,813.80元、2017年度应补缴房产税5,813.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2,265.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8.58元、房产税17,441.40元予以追缴,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9,932.72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132.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9.29元、房产税罚款8,720.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3161000071355170XN

法定代表人姓名 贺宝虎

处罚结果 1.193272万元




05

西税稽 罚 〔2023〕 14 号

/ 车位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缴增值税 /

BRSINTC

案件名称 西安易车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经检查,你公司存在销售车位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行为。你公司在2018年12月与保利荣安地产公司先后签订了《保利拉菲公馆项目车位认购协议》和《保利拉菲公馆项目车位购买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甲方:陕西保利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西安易车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从甲方购买车位数量600个,每个车位价格75,000.00元,协议价款合计45,000,000.00元。

你公司分五次向保利荣安地产公司支付了款项,第一次在2018年12月支付15,000,000.00元,第二次在2019年6月支付3,750,000.00元,第三次在2019年12月支付20,250,000.00元,第四次在2020年6月支付1,500,000.00元,第五次在2020年12月支付4,500,000.00元。600个车位合计4500万元款项已经全部付清。

根据《认购协议》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承诺:在甲方收到本协议(二-1)约定首付款后并与乙方成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该批次车位乙方提前使用的相关手续,该手续约定该批车位甲方收到首付款后乙方拥有完全自主销售的权利,甲方不予干涉。6.乙方将车位对外销售后,物业公司按《车位交接单》在5日内与购买或租赁车位客户办理车位停车管理手续,在乙方处购买或租赁此车位业主享有和甲方所销售车位的业主同等的使用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你公司在2018年12月首次支付15,000,000.00元款项后,即具备了销售保利拉菲公馆项目车位的资格。你公司于2019年1月开始向小区业主销售保利拉菲公馆项目的车位。双方同时签订《地下平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地下平面车位产权过户补充协议》两个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即付全款,款项付清即可到物业办理车位交接的备案手续。

经查,你公司购入的600个车位,已全部向业主销售完毕,所售600个车位均签订了协议,收取了车位款,车位已实际交付业主使用。

你公司在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收到保利荣安地产开具的保利拉菲公馆项目的车位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份,已经全部申报抵扣。

同时,地产公司办理了车位产权过户手续,你公司拥有600个车位的所有权。

综上,你公司拥有车位的产权,同时与业主签订了《地下平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地下平面车位产权过户补充协议》两份协议,《使用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使用权范围及限制1、该平面车位转让使用年限为贰拾年,到期后该车位使用权将自动续期,自动续期时间截止日为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止。”该协议约定转让的属于永久使用权。

《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关产权过户事宜。两个协议作为整体实质就是车位销售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第四款“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你公司涉及的保利拉菲公馆项目的600个车位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你公司共计销售保利拉菲公馆项目的车位600个,销售金额71,781,000.00元。你公司以开具发票时间作为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的确认时间,本案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立案之前,你公司已将其中222个车位确认了收入并申报纳税,已申报收入26,605,000.00元。你公司对剩余的378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西安易车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610131MA6U65H695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峰

处罚结果 299.460463万元




06

常税稽罚[2024]3号

/ 查补税款扣除检查所属期内取得发票但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后认定为偷税 /

BRSINTC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横山红光加油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0年-2022年以直接收款、储值卡消费方式销售汽油、柴油等成品油,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少计不含税销售额12403448.95元,其中2020年1181955.07元、2021年856512.03元、2022年10364981.85 元;至检查之日止,未入账、未申报纳税。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缴增值税合计1612448.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6936.24元,其中认定为偷税的增值税为967194.98元(查补税款扣除检查所属期内取得发票但未认证抵扣的进项645253.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为30804.91元(查补税款扣除滞留票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6131.3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纳税人名称 常州市武进横山红光加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4127235008934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4127235008934

法人证件号码 3****************1

法人姓名 杨网大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967194.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804.91元处60%的罚款,计增值税罚款580316.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8482.94元。合计处罚款598799.93元。




07

中山税一稽 罚 〔2024〕 1 号

/ 通过支付400000.00元开票手续费取得了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合计226415.08元 /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惠通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5744630395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74463039

法定代表人: 邱志远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602********043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一稽 罚 〔2024〕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1、你单位于2020年经营期间从销售方“周先生”处购买服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3份,并于当年结转了费用共3900000.00元。你单位已对上述涉案发票所列支的费用3900000.00元自行进行纳税调整,于2023年7月11日更正申报所属年度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0000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975000.00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2、你单位于2021年经营期间在与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无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400000.00元开票手续费取得了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合计226415.08元,你单位已对上述发票更正申报及对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你单位利用无真实业务交易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款等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90265.47元。

罚款金额(万元): 59.02654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8

聊城税稽一 罚 〔2024〕 1 号

/ 单位在2020年1月-2022年12月期间共通过公户、分支机构公户、法定代表人赵轶个人账户共计收取加油款项367,055,860.44元 /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5******4300
纳税人名称 聊城市中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聊城税稽一 罚 〔2024〕 1 号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中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2020年-2022年期间存在收取加油款项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及附加的行为1.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银行账户并经你单位确认,你单位在2020年1月-2022年12月期间共通过公户、分支机构公户、法定代表人赵轶个人账户共计收取加油款项367,055,860.44元(含税),其中2020年收取加油款82,284,553.58元、2021年收取加油款108,827,242.30元、2022年收取加油款175,944,064.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之规定,你单位应就收取的上述款项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及附加税费。2.税款及附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2,636,020.98元;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3,616,007.94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325,677.15元,合计应补缴6,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增值税2,636,020.98元处以罚款1,318,010.51元、2021年增值税3,616,007.94元处以罚款1,808,004.01元、2022年增值税325,677.15元处以罚款162,838.58元;202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84,521.46元处以罚款92,260.76元、2021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53,120.56元处以罚款126,560.31元、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2,797.40元处以罚款11,398.70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92,420.31元处以罚款96,210.16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877,567.97元处以罚款438,783.99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152,670.36元处以罚款76,335.18元;应补缴2020年11月印花税17,950.00元处以罚款8,975.00元。以上合计罚款4,139,37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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