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23
BRSINTC
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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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显示
2020年,发行人以支付货款名义分别向郑卫青、客户重庆根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伍照益、副总经陈龙斌的亲属吴端阳支付59.40万元、15.00万元、95.80万元,共计170.20万元,之后上述3人将上述款项最终支付给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部总监用于发放2019年度业绩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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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
个人卡收付款的具体结算流程,发行人对个人卡的控制措施,个人卡收付款信息能否与真实交易、客户、供应商、员工相对应,相关税务合规性,个人卡资金的公司用途和个人用途是否混淆。
回复
(1)个人卡收付款的具体结算流程,发行人对个人卡的控制措施;个人卡收付款信息能否与真实交易、客户、供应商、员工相对应
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存在2020年初以支付货款名义分别向郑卫青、伍照益、吴端阳支付59.40万元、15.00万元、95.80万元,共计170.20万元,之后上述3人将上述款项最终支付给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部总监用于发放2019年度业绩奖金的情况,属于偶发事项,发行人不存在对前述主体个人卡控制的情况。
1
个人卡收付款的具体结算流程
针对该笔通过第三方代为发放董监高及销售总监2019年度年终奖,发行人根据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的奖金发放明细支付给郑卫青、吴端阳、伍照益三人,然后通过该三人账户最终支付给部分董监高及销售总监,并由董监高及销售总监对奖金发放明细各自确认收款无误。
2
发行人对个人卡的控制措施,个人卡收付款信息能否
与真实交易、客户、供应商、员工相对应
出于节税目的,发行人存在通过第三方个人发放业绩奖金的偶发性事项,仅对该笔业绩奖金的发行流向进行跟踪,该个人卡归个人使用,不存在其他控制措施;针对该笔交易,还原后能与真实交易、客户、供应商、员工相对应。
(2)相关税务合规性
针对报告期期初通过第三方个人卡代为发放业绩奖金行为,发行人已主动申报并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具体情况如下:
1
增值税和所得税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上述事项取得的发票均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未造成税款损失;上述事项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2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已于2021年10月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38.14万元,并取得税务机关的纳税凭证。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初通过第三方个人以支付货款名义发放的业绩奖金已经向税务机关补充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未造成税款的流失。同时,发行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汇报该事项,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确认发行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3
个人卡资金的公司用途和个人用途是否混淆
报告期期初,出于节税目的,发行人以支付货款名义分别向郑卫青、伍照益、吴端阳支付59.40万元、15.00万元、95.80万元,共计170.20万元,之后上述3人将上述款项最终支付给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部总监用于发放2019年度业绩奖金,属于偶发事项。第三方个人卡收到发行人款项后,及时对外支付业绩奖金,不存在留存使用情形,与个人用途能够明确区分,不存在个人卡资金的公司用途和个人用途混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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