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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 8宗涉税案例

税务稽查 | 8宗涉税案例 税律风云
2024-01-04
2

BRSINTC

/ 稽查案例盘点 /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徐税稽一处〔2023〕236号

/ 单位和前期已被认定为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机关的23户个体工商户为同一团伙 /

BRSINTC

沛县久念煤炭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322MA217NR04R)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徐州市沛县胡寨镇电子产业园15-8)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已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14时10分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的电话号码151****5455,一直无人接听;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川的电话号码138****4897,语音提示该号码为空号;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的办税人员李某伟的电话号码138****4897,语音提示该号码为空号。

检查人员2023年11月15日上午到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沛县胡寨镇电子产业园实地查找,胡寨镇电子产业园内无15-8号,检查人员未找到你单位,也未发现你单位的标示牌。

2.上下游交易异常

你单位2020年4月13日办理税务登记,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共向5户下游单位开具了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开具给大同市鹤宇商贸有限公司的3份已被认定为虚开;均存续期间无上游交易,未取得任何上游发票。

你单位实际经营时间短、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有销售无购进,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3.资金交易异常

你单位登记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为郭某川,开户行为江苏沛县汉源村镇银行,账号为623609001130091****。检查人员查询到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除用于缴纳代开发票税款外无其他与经营相关的交易记录。

4.具有团伙虚开特征

你单位和前期已被认定为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机关的23户个体工商户为同一团伙,具体表现为:这24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生产经营地址均在沛县胡寨镇,其中有7户税务登记日期在2020年4月13日,有10户登记地址在沛县胡寨镇电子产业园;登记的业主均为外省人员,登记的业主移动电话集中为183****1376、138****4897、176****6217等三个;办税人员集中为李某伟、胡某彬、孟某超等三人。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电话记录、现场笔录、实地勘验照片;

2.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上下游交易查询截图;

3.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4.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税务登记信息查询。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案件定性及理由

从以上取得证据材料可认定你单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成员之一,采取集中虚假登记、虚构交易、虚假经营等手段向下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单位经营期间向5户下游单位开具的全部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02

徐税稽一处〔2023〕224号

/15户个体工商户向一家公司虚开发票 /

BRSINTC

沛县晨硕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322MA218CTL4K)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徐州市沛县鹿楼镇魏花园村96号)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已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14时25分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的电话号码139****6086,有人接听,他说打错了,不知道你单位的具体情况;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电话号码155****5372,语音提示该号码为空号。

检查人员2023年11月14日上午到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沛县鹿楼镇魏花园村实地查找,魏花园村无96号,检查人员未找到你单位,也未发现你单位的标示牌。

2.上下游交易异常

你单位2020年4月16日办理税务登记,无购票资格认定,无发票领购记录,只在2020年5月28日向唯一下游宁波乾融能源有限公司代开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均已被认定为虚开;存续期间无上游交易,未取得任何上游发票。

你单位实际经营时间短、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有销售无购进,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3.资金交易异常

你单位登记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为李某,开户行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3066183101114****。检查人员查询到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除用于缴纳代开发票税款外无其他与经营相关的交易记录。

4.具有团伙虚开特征

你单位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同时发来协查函的另外14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具体表现为:这15户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日期均在2020年4月15日和2020年4月16日;登记生产经营地址均在沛县鹿楼镇,门牌号均不存在;登记的业主均为外省人员程某龙、冯某平、李某、刘某、杨某等五人,每人三户;登记的业主移动电话号码均为155****5372,该号码为空号;均未登记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信息;均在2020年5月20日或5月27日或5月28日向各自唯一下游宁波乾融能源有限公司代开货物名称为煤或精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均是由吴某、程某龙、谷某强三人账户转入,其中吴某为下游宁波乾融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银行账户除缴纳代开发票税款外无其他与经营相关的交易记录。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电话记录、现场笔录、实地勘验照片;

2.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上下游交易查询截图;

3.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4.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税务登记信息查询。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案件定性及理由

从以上取得证据材料可认定你单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成员之一,该团伙采取集中虚假登记、虚构交易、虚假经营等手段向下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单位2020年5月28日向宁波乾融能源有限公司代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03

肇税稽 罚 〔2023〕 17 号

/ 公司在营业厅和仓库各使用一套“贝林油站管理系统”,仓库“贝林油站管理系统”记录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肇庆封开粤发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25MA7K0JJW2P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7K0JJW2

法定代表人: 肖祥跃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50322********103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稽 罚 〔2023〕 1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在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经营期间,通过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税控燃油加油机)销售成品油并在账薄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费。你公司在营业厅和仓库各使用一套“贝林油站管理系统”,仓库“贝林油站管理系统”记录的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加油明细表”反映的是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营业厅“贝林油站管理系统”记录销售成品油的虚假数据。你公司按照营业厅“贝林油站管理系统”记录的虚假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少列收入5,239,330.81元,造成少缴税费。具体如下:税款所属期 实际收入(含税) 换算不含税收入 纳税人已申报收入 应补申报收入 2022年9月 1,286,486.32 1,138,483.47 171,559.66 966,923.81 2022年10月 1,501,512.99 1,328,772.56 191,067.51 1,137,705.05 2022年11月 829,222.49 733,825.21 206,671.00 527,154.21 2022年12月 1,153,541.06 1,020,832.80 192,008.97 828,823.83 2022年总计 4,770,762.86 4,221,914.04 761,307.14 3,460,606.90 2023年1月 1,487,043.81 1,315,967.97 280,609.32 1,035,358.65 2023年2月 1,046,613.68 926,206.80 182,841.54 743,365.26 2023年总计 2,533,657.49 2,242,174.77 463,450.86 1,778,723.91 总计 7,304,420.35 6,464,088.81 1,224,758.00 5,239,330.81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经营期间,在账薄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681,113.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027.83元、企业所得税4,761.28元,合计702,902.12 元行为属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702,902.12元。

罚款金额(万元): 70.2902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4

汕尾税第一稽 罚 〔2023〕 18 号

/ 房地产公司购进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河晟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23MA52LLQR6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2LLQR6

法定代表人: 姚舒扬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03********00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尾税第一稽 罚 〔2023〕 1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检查年度将购进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检查,你公司2020-2022年将购进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你公司检查年度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经检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2019年1-8月账簿资料。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7项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你公司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8,064.73元,对你公司将购进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28,064.7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4,032.37元。(二)对你公司在检查年度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6.60323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5

汕尾税稽 罚 〔2023〕 29 号

/ 通过利用收款二维码分别绑定对公账号、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个人微信及支付宝账户通过易宝支付、电商管家、易能时代、易加油、易智付、能数科技、车车加等多个资金平台、现金、个人账户等收款方式取得销售货款 /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丰市河西油料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811968809182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196880918

法定代表人: 蔡航苗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2530********511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尾税稽 罚 〔2023〕 2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一)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检查,你油料站2020至2022年度通过利用收款二维码分别绑定对公账号、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个人微信及支付宝账户通过易宝支付、电商管家、易能时代、易加油、易智付、能数科技、车车加等多个资金平台、现金、个人账户等收款方式取得销售货款共36,796,886.41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32,563,616.29元。同期账载销售收入为26,951,879.16元,账簿少记销售收入5,611,737.13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729,529.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067.07元,共780,596.87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检查认定的事实、数据;(2)陆丰市河西油料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蔡航苗账户交易明细表》、《蔡小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蔡小源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和《陆丰市河西油料站销售金额对比情况查询表》,证明你油料站和相关人员账户交易情况;(3)陆丰市河西油料站《销售收款计算表》、《运单明细》、《日销售成品油台账汇总计算表》、《增值税计算表》,证明检查认定的你油料站在检查所属期间的实际销售收入;(4)陆丰市河西油料站《增值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账簿资料、收入结转凭证、进销存台帐、库存帐页,证明你油料站对检查认定的销售收入未记账和申报纳税情况。(二)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经检查,你油料站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你油料站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稽限改〔2023〕12号),要求你油料站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你油料站于2023年12月13日书面回复无法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和和国税收收管理法公六十三一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油料站2020至2022年度在账簿上少列收入5,611,737.13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对你油料站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780,596.87元0.6倍罚款468,358.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你加油站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47.0358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6

桂税二稽 罚 〔2023〕 14 号

/ 采取预收款项方式销售货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91451200MA5PE687XD 

纳税人名称 广西鑫锋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付发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二稽 罚 〔2023〕 14 号

案件名称 广西鑫锋能源销售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公司采取预收款项方式销售货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194,506.2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4,420.62 元、企业所得税71,464.10元,合计8,850,390.95 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结果

根据以上规定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上述税款8,850,390.95 元予以追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加收),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罚款4,425,195.48 (8850390.95 *50%)元。




07

防市税稽 罚 〔2023〕 2 号

/ 收购自然人股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681MA5N0AGL8P 

纳税人名称 广西东兴市华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艳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防市税稽 罚 〔2023〕 2 号

案件名称 广西东兴市华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与林云华签订了一份《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规定:林云华以24,000,000.00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47%股权转让给你公司。你公司实际已支付24,000,000.00元,其中用你公司法人借出的200,000.00元相抵;2,000,000.00元通过公司银行转账至林云华帐户,备注为天源公司股权转让款;余下21,800,000.00元,在你公司的委托下,通过法人朱艳平名下账户转款到林云华私人帐户,备注为天源公司股权转让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按照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崇市税二稽处〔2023〕4号),在计算林云华(股权转让纳税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其股权成本4,700,000.00元、应缴的印花税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八)项、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代扣代缴林云华转让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个人所得税(24,000,000.00-4,700,000.00-6000.00)×20%=3,858,800.00元,但你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形,处应扣未扣税款3,858,8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929,400.00元。




08

崇市税二稽 罚 〔2023〕 10 号

/ 房地产公司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91451481MA5P12G87T 

纳税人名称 凭祥壹号城市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翁笑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崇市税二稽 罚 〔2023〕 10 号 

案件名称 凭祥壹号城市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实,你公司在“销售费用—促销宣传费”明细账中反映列支随机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2019年为427,073.45 元,2020年为333,299.92 元,2021年为53,419.52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六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为:1.你公司2019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427,073.45×20%=85,414.69 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87,162.89元。2.你公司2020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333,299.92×20%=66,659.98 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69,989.98元。3.你公司2021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53,419.52 ×20%=10,683.90 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12,696.10元。综上,你公司2019年~2021年合计未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162,758.57元。(三)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2019年至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2019年至2021年记账凭证复印件、销售费用明细帐复印件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162,758.5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81,379.2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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