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答疑精选 |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疑精选 |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税律风云
2024-01-29
1
导读: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答疑精选



一期一会








Question

热点问题

企业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不同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天诚学院








Question

热点问题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因此,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该缴纳增值税,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 号)第一条

天诚学院








Question

热点问题

我司报关出口一批样品,请问需要视同内销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附件 11 的填表说明:“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 2、4 项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因此,公司报关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可以适用免税政策,不需视同内销。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附件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八条

天诚学院








Question

热点问题

纳税人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否缴纳增值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因此,纳税人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代收代缴消费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天诚学院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A. 不是

B. 是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Q

个人购买的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参考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因此,个人购买的住房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原创 | 集团间劳务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稽查 | 11起涉税案例


税案实录 | 基于对赌协议取得的业绩补偿是否缴税?


动态 | 必信天诚成功举办 “企业所得税及研发费疑难点攻坚”智行沙龙

左右滑动查看下一篇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局12366,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未注明出处,严禁转载。本文为作者原创,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未注明出处,严禁转载。

点分享

点收藏

点在看

点点赞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税律风云
1234
内容 1176
粉丝 0
税律风云 1234
总阅读43
粉丝0
内容1.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