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信息披露制度是全面注册制的核心。近期,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多场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将加强信息披露与交易监管联动,对相关线索进行增维拓展分析,持续、精准、高效打击,让敢于以身试法的公司受教训、长记性。涉税信息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笔者梳理上市公司公告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因涉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01
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信息披露不及时
BRSINTC
2023 年 4 月,上市公司 X 公司在其 2022 年年报中披露,公司 2017 年— 2019 年少缴税款,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收到某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700 余万元,这一金额达到 X 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的 132.57%。X 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缴纳了相应税金。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缴纳税金时,X 公司均未披露相关情况,只是在 2022 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X 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于 2023 年 5 月对 X 公司下发了监管函。深交所在监管函中提醒X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以 X 公司的情况为例,其需要补缴的税金达到公司当年净利润的 132.57%,可能因此面临重大风险,所以已经达到披露标准,须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02
因涉税事项占用资金未及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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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上市公司 H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转让了一部分其通过 W 合伙企业(H 公司的第二大股东)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给外部股权投资基金,并由 W 合伙企业于 2020 年 4 月按照 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1 年 7 月,W 合伙企业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其按 35%的税率尽快补缴股权转让所得税款约 1700 万元。由于陈某短期内无法筹集 1700 万元的资金,H 公司及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以公司自有资金(非募集资金)借款 1700 万元给 W 合伙企业用于补税,占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的 2.33%。2021 年 7 月 30 日,陈某所借款项全部通过 W 合伙企业归还完毕。
H 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H 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直至 2022 年 2 月 19 日才对外披露相关情况。监管部门认为,H 公司发生的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是,H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最终,监管部门对 H 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陈某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公司董秘及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03
受到税务处罚未详细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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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2 月,上市公司 D 公司在《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披露,其全资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某省两家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合计 1.94 亿元发票,涉及税额 2500 余万元,非法获利约 26 万元,被某税务局稽查局没收相应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 50 万元罚款。D 公司认为,本次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虽然 D 公司发布了相关公告,但未就相关业务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D 公司发布公告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注函,表示对 D 公司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事项予以关注,要求 D 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说明。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两家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是否与 D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 D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D 公司向两家公司违规开具 1.94 亿元发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开具 1.94 亿元发票的主要原因和目的,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行为,所涉业务是否与 D 公司主业相关,以及 D 公司前期的会计处理及处理依据;说明 D 公司是否存在虚构业务的财务舞弊情形,是否应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测算相关财务数据变化对 D 公司 2017 年—2020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影响,以及对上市公司各年度财务数据的影响。此后,D 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对深交所关注的事项予以详细说明。
从关注函列举的需要上市公司核查说明的事项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十分关注上市公司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尤其是具体的业务交易情况、财务处理情况以及处罚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因此,上市公司在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时,应主动、详尽披露相关情况,客观说明受到处罚可能对公司的影响,以免因信息披露不全面,受到监管部门进一步关注和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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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姜新录 魏海涛。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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