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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企业合并:当心“消失的她”

原创 | 企业合并:当心“消失的她” 税律风云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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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关于“国企改革”、“园区开发区改革”、“政企分离改革”的三攻坚和“有效盘活国有资产”一盘活的改革运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其中“国企改革”攻坚的众多举措中,国企“瘦身健体”是重要方式之一。而国企的“瘦身健体”,又免不了直接注销,吸收合并等手段。


企业的注销、吸收合并等行为,往往也伴随着涉税处理等事项。这不,阿牛哥最近就遇到了这么一个问题:


重庆市某集团二级全资子公司,拟吸收合并其旗下三家全资子公司,由于属于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因此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不需要支付对价。



为了方便后续情况说明,我们假设M公司账面对M1、M2和M3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假设这里账面价值刚好等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均为1000万元,其中M1、M2为M公司直接投资所得,M3为通过股权收购取得。截止合并截止日,M1、M2和M3账面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经评估,三个公司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分别为1800万元、1500万元和2000万元。

M公司在吸收合并时,财务处理如下:



由于三级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评估价较高,若企业所得税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则涉及较高的企业所得税。因此M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企业所得税均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式。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四款第一点之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即合并后,M1、M2和M3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扣除负债的计税基础”后分别为  1,250.00万元、900.00万元和650.00万元。


而在合并前,三个子公司的计税基础均为1,000.00万元。合并前后计税基础出现了差异:



M1的计税基础增加了,而M2和M3的计税基础都“消失了”一部分。


▣ 就M1公司而言,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为正数,该部分利润若合并前进行分配,则可以享受免税待遇,M公司合并M1公司的计税基础也会不变。由于合并时,该部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未进行分配,自然也享受不了免税待遇,而计税基础的增加额又刚好等于这部分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因此整体并没有导致公司合并前后M公司税负的变化。


▣ 就M2公司而言,其计税基础“消失”的原因与M1相反,其是因为亏损导致计税基础的减少。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四款第三点之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目前阿牛哥查到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为2.75%。那么每年M公司可以弥补“1500*2.75%=41.25万元”,在M公司有足够的利润前提下且该亏损在可弥补有效期内,100万的亏损(暂不考虑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在三年内弥补完成,其计税基础从这个角度看,也没有发生变化。当然,若M公司没有足够的应按税所得额或亏损已超可弥补期限,则造成永久性差异,计税基础将消失。



▣ 但是就M3而言,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是由于股权收购是收购溢价造成的,其合并前后的计税基础形成了永久性差异。


综上,从税收成本的角度考虑,对于M3公司的“瘦身健体”,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如,M公司将股权转让给给M公司的母公司,让M和M3成为兄弟公司,以避免该部分股权溢价的计税基础消失,但却不能满足本次“瘦身健体”之“吸收合并M3公司”的目标。那要如何做到既满足吸收合并M3,又保证其计税基础不消失呢?到目前为止,阿牛哥也还没有想到一条合适的路径,若各位税友有好的主意,还请留言处不吝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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