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医药行业醒醒吧,别总“税”不清醒

医药行业醒醒吧,别总“税”不清醒 税律风云
2021-11-17
0


Preface

前  言

近期,小必陆续看到了关于医药行业的两大新闻,首先是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一审判决公司和相关人员承担赔偿和连带赔偿责任共计24.59亿元 ;

其次是广东恒安药业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通知责令限期缴纳税金3.4亿元;

两则新闻无非就是反映了医药行业的两种现状,一面是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造假,以“税”换股价;一面是医药企业面临“两票制”以及政府集采后不断压缩的利润空间,还总是无处安放的“各种费用”,只能以“票”换“税”自我安慰。谈到医药行业“各种费用”的处理,小必结合亲历过的案例总结下来,不成熟的认为只要各位老板和谋士踏踏实实、真正的把工作做细,具体到费用的构成,实质证据,以及配合不同的商业模式,几乎所有该行业内真实的费用都应该能“见光”,选择“买票”的,只能也肯定是“懒政”的结果,





Treatment method

处理方式


这里,小必就简单列举下如何分类处理道不尽苦水的费用:


01

自营模式下的佣金和广告宣传费


这种模式下,医药企业有自己的销售团队/部门/销售子公司(“两票制”下,医药生产企业成立的销售子公司应该不受限制),也可以跟有渠道资源的医药代表合作,支付佣金和市场推广费,并取得相应的合规票据,便可在税前扣除(这里,我们暂不讨论商业谈判中总提到的“净收”问题,如果真遇到这样的合作方,那估计都是渠道非常牛逼的“大拿”,这个时候企业总是要考虑换算成税前的成本,再寻求合适的方式来解决,毕竟丰厚的利润更重要)。


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佣金扣除比例是合同金额的5%,广告宣传费扣除比例是收入总额的30%,虽然各位老板总是嫌低,但是有没有想过如果是在母、子公司都有发生,而且还可以利用关联企业协议分摊,那岂不是可以达到双倍叠加的效果?


于是,已经实际发生的占据收入比例接近35%的费用就能税前扣除了,剩下的呢,接着



02

产生于CSO的费用(除佣金和推广费外)


CSO又称之为“合同销售服务”,或者我们可以说是“合同销售外包服务”,这里,请各位千万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CSO,认为凡是CSO都是“虚开”,其实,真实的医药销售行业是需要很多工作的:学术研讨、市场调研、产品指导、用药反馈、病例搜集、临床数据调查、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渠道建设等。这些工作其实在很多医药企业肯定有相应的团队在负责处理(只是有可能没有被意识和提炼出来),只要在合同销售外包服务中约定好具体的服务内容、交付成果、核价基础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真实发生后合规取得发票,都是可以100%税前扣除的。


CSO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甚至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不同区域、不同产品都有可能会有单独的CSO合作方),这些并不能说明就是“虚开团伙”,只有当这些CSO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办公人员、无相应胜任能力、无真实交付成果、频繁交易、资金总回流到关联人员、最后定额开票,甚至走逃失联,才会是“虚开”无疑。


所以老板和各位谋士们,企业真实发生的各种合同销售外包费用,咋就能被你们自己定义成“拿不到台面”的费用呢?


说到这里,小必为你们简单罗列下,这些费用到底该怎么安放:


03

产生于配送、互联网直营和CRO的费用


“两票制”后,还有不少医药企业采用直营+专业配送的销售模式,医药配送从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分拣、物流系统等方面都有相较一般配送更专业的要求,这时候打造或者外包专业医药配送服务也是费用直接产生的真实来源。另外,满足条件的医药企业完全可以搭建自己的互联网直营门户,再以区域CSO辅助实际使用指导、质量保证、用户使用反馈以及后续维护等,这些费用的产生都能真实溯源且得到税前抵扣的效果。


CRO又称为“合同研究服务”,大部分医药企业是有自行研发或者委托研发的,病例数据搜集、分析、临床访谈反馈等在研究过程中都会用到,哪怕就是简单的药品包装,也能因为工业设计归类于“新创意”,这些费用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不仅能全额100%,还能加计100%(医药制作业),老板和各位谋士们,好好研究下这些费用的处理,还好意思再诉苦吗?




BRSINTC

结语

以上三类其实应该是目前医药行业的不同商业模式,相信大部分医药企业都不会限于一种模式或者只经营一种类型产品,所以不同的产品匹配不同的商业模式或者多个模式结合,各种费用的发生自然会有多种方式,也不会再被比例限制或者粗暴的用“票”解决了。


以上,小必的简单列举,希望能有所帮助!最后,咱们谈费用的“安放”,当然前提是费用发生的真实性,是否带“灰色”这个税收上不好评判,这块还是建议大家参考下IPO医药企业面临审核的标准吧(毕竟IPO都能过,那还是经得起考验的)!






BRSIN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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