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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税眼 | 新大洲:欠缴千万股权转让税款,七年仍未缴清,被税局查封对外股权投资

IPO税眼 | 新大洲:欠缴千万股权转让税款,七年仍未缴清,被税局查封对外股权投资 税律风云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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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括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大洲 A,代码:000571)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披露:

公司近日收到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其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公司于 2017 年出售股权应缴税款约 5100 万元,目前尚欠税约 1333 万元,滞纳金约 4204 万元。经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对公司的 1 笔对外股权投资从 2024 年 8 月 8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7 日止予以查封。如纳税期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对外股权投资抵缴税款。

税局查封股权投资具体金额约为 5710.35 万元,占其总投资 3 亿元的 19.0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新大洲A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4 年 8 月 8 日签发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封[2024]2401007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4 年 8 月 8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7 日止对你(单位)的 1 笔对外股权投资予以查封。如纳税期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对外股权投资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封新大洲控股对外股权投资清单:


二、相关说明

上述股权曾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查封,详见本公司 2020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2 月 25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79、临 2022-013),本次为查封期到期后再次被查封,查封股权投资金额及比例由 2022 年的 72559460.36 元,占比 24.19%变为 57103561.39 元,占比 19.03%。


三、公司的欠税情况

本公司 2017 年出售参股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收益应缴所得税款 51,007,592.87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缴纳税款 37,669,588.46 元(不含滞纳金),尚欠缴税款 13,338,004.41 元(不含滞纳金),欠缴滞纳金 42,044,954.41 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对外投资平台,该公司 2023 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 258.88 万元,占本公司 2023 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0.21%。上述查封股权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本公司纳税评级和信用评级受到负面影响,如果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资产存在拍卖可能。公司已与税务局沟通,并上报了年度缴纳税款计划。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筹措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拟定的计划完成剩余税款的缴纳。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 2024 年度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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