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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之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之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税律风云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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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前 言


前段时间,阿牛哥跟大家分享了几个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案例,从增值税的本质阐述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这次,阿牛哥从企业所得税的原理,跟大家分享几个企业所得税视同享受的案例。






Case 1

案例一


█ “买一赠一”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双十一快到了,某商场举行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活动规定:顾客每消费100元,即可免费获得商场20元的礼品。试分析20元礼品的税务处理(仅限企业所得税)。


此案例若单纯的从字面理解,商场“无偿”赠送给顾客的礼品,属于礼品的“所有权”转移,需要视同销售。而事实上,在此行为当中,“无偿赠送”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购买100元的商品。所以说,商场的无偿行为实质为一项有偿销售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买一赠一” 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不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而是应当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Case 2

案例二


█ 关联方无偿占用资金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是非常常见的,且资金的占用都是无偿的。那么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无偿占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无偿占用,并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无需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那么,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占用,是否就没有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关联企业间的无偿资金占用,可能会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被税务机关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说“可能”会被调整,是只要你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6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Case 3

案例三


产品由于市场推广的视同销售税务处理

甲公司是服装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庆期间搞促销活动,将外购的一批服装用于市场推广活动,此批外购服装的不含税成本是10万元,正常销售的不含税价格是 12 万元。


这是一个标准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案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需要分拆为两个行为:销售服装行为和市场推广行为。


销售行为,需要确认确认销售收入12万元,销售成本10万元。


市场推广行为,需要确认销售费用12万元。



最后,阿牛哥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做一个经验总结:


判断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 资产所有权是否改变;


视同销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拆分法:拆分为销售行为+(投资、促销、捐赠)等资产所有权改变的行为。






Further reading

延伸阅读



01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本质:

资产所有权属的改变。



02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除另有规定外,“视同销售”的资产、劳务应按照被移送资产、提供劳务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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