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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主要风险及政策适用

原创 | 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主要风险及政策适用 税律风云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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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再生资源行业在循环经济体系中占据关键地位,它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也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必经之路。当前,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和相关政策的支持,减污降碳已成为经济发展新目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正朝着更绿色、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同样面临日趋严格的监督管理。


一位小伙伴向小必讲述了最近公司的遭遇,其所在的公司主要从事瓦楞纸的生产和销售,是一家集废纸回收、环保造纸于一体的资源再生利用型造纸企业(以下简称“A造纸企业”)。目前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企业说明2020-2023年期间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合规性,以及退税金额计算的正确性,并出具相关自查报告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该企业如何“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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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判断


判断是否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我们直接找到相关税法规定,对规定中列举的硬性指标进行逐一判断,并将有关数据、证书、资质等材料一一对应罗列至自查报告。以下是A造纸企业满足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应当符合的相关指标: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中第三条“再生资源”类第3.9点规定,企业以“废纸、农作物秸秆”为原材料生产制造综合利用产品,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应当符合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如下:

1.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目录所列资源;

2.废水排放应符合《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3.企业生产过程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4.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 质量管理认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规定,该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在境内收购再生资源,按规定应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适用免征增值税情况)。如果销售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或者依法不能申领发票的单位,则企业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内部自制采购凭证,或者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2.企业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以留存备查。收购台账应包含内容为: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采购凭证等。如果企业的购销业务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则无需单独建立收购台账。

3.企业所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应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示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企业所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应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列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5.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D级。

6.企业申报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内(含所属期当期)不能发生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也不得发生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情况除外,也不能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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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额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如果企业存在未从销售方取得发票或收款凭证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


A造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税人,假设2023年A造纸企业纸产品销售额为5000万元,销项税额为650万元,进项税额为200万元,退税比例为70%。当年度该企业收购废纸金额2500万元,其中500万元未取得发票或者收款凭证。


根据规定,企业需要分两步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第一先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第二再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第一步: 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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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该企业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5000×(500÷2500)=10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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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可申请退税额=[(5000-1000)×13%-200]×70%=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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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主要风险及政策适用


从事再生资源行业的企业其上游供应方大都存在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企业难以从该类供应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且企业内部自制的收购凭证标准不一,可能不完全符合税法相关规定要求,造成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且此行业特性也导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及其严重。


针对增值税税负过高情况,2021年第40号文件给予了纳税人另一个选择,文件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故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增值税税负情况选择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式。


针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文件,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该公告同时也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故此有利解决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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