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甬税稽三 罚 〔2024〕 159 号
牛排餐厅匿报收入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 罚 〔2024〕 159 号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骑士牛排餐厅-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2015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你餐厅提供餐饮服务,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网上结算平台收取餐饮相关收入,包括堂食和外卖收入,未全额申报纳税,实际营业收入总额7138774.39元(含税),申报收入3673279.86元,匿报收入3340566.15元。你餐厅明知你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3340566.15元(证据一、二)。上述违法事实,导致少缴营业税500元;少缴增值税56180.6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67.63元;少缴教育费附加699.54元、地方教育附加466.35元; 你餐厅在经营期间,未设置账簿,主管税务机关对你餐厅采用核定征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带征率,你店经营期间少缴个人所得税74979.54元(证据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具体处罚建议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市北仑骑士牛排餐厅
行政相对人代码 92330206MA2EL19324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华营
处罚结果 1.对你餐厅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56180.60元的50%的罚款,计28090.30元。2.对你餐厅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营业税500.00元的50%的罚款,计250.00元。3.对你餐厅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3967.63元的50%的罚款,计1983.82元。合计罚款30324.12元。
02
甬税稽三 罚 〔2024〕 161 号
处以所偷增值税94451.30元80%的罚款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 罚 〔2024〕 161 号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伯翔包装厂-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1.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2020年期间,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伯翔包装厂业主梁某通过贾某、杨某等人以支付共计10000元开票费的方式,取得柘城县林豪木业加工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4100171130,发票号码06631237;发票代码4100192130,发票号码06419626-28、06428779-80;发票代码4100193130,发票号码13349070-71,金额726548.70元,税额94451.30元,价税合计821000.00 元。上述发票已在同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导致少缴2019年度增值税69026.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31.86元、教育费附加2070.80元、地方教育附加1380.54元,少缴2020年度增值税25424.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79.73元、教育费附加762.74元、地方教育附加508.50元。(证据一、二、三)你单位2019-2020年期间个人所得税适用带征征收,按销售额0.8%征收。2.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记账凭证你单位原会计在2023年离职时将原有账簿资料交接给业主梁某,梁某因个人身体状况及厂房搬迁等原因,未妥善保管账簿资料。检查人员前往你单位厂房和办公区进行检查,未找到2023年以前账簿资料。2024年5月31日,你单位就丢失账簿向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报案。2024年4月16日,检查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提供账簿资料,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改正。(证据五)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伯翔包装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92330206MA2AEU2786
法定代表人姓名 梁江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1,具体处罚如下:1.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94451.30元80%的罚款,计75561.04元;2.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6611.59元80%的罚款,计5289.27元。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处以2000.00元罚款。合计罚款82850.31元。
03
徐税稽二罚﹝2024﹞6号
宠物用品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银行卡收取款项、隐瞒销售收入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二罚﹝2024﹞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的2020年增值税73663.73元、2021年增值税148446.04元、2022年增值税156175.55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65249.94元分别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6831.88元、74223.04元、78087.79元、32624.97元,合计221767.68元。
罚款金额(万元) 22.17676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徐州市舒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检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英、股东鹿某个人银行卡信息,经你单位确认,你单位存在通过法定代表人李某英、股东鹿某个人银行卡收取、隐瞒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1.2020年度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李某英、股东鹿某个人银行卡收取、隐瞒销售收入722555.82元,导致少缴3、5、6、8、9、11月份增值税共计73663.73元。2.2021年度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李某英、股东鹿某个人银行卡收取、隐瞒销售收入1341810.64元,导致少缴2、4、5、8、9、11月份增值税148446.04元。3.2022年度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李某英、股东鹿某个人银行卡收取、隐瞒销售收入1223805.82元,导致少缴1、3、4、7、8、9、12月份增值税156175.55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方面1.2020年度经检查计算,你单位3、4、5、6、9、11月份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7938.50元、教育费附加3402.22元、地方教育附加2268.14元;8、12月份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562.39元、教育费附加6669.59元、地方教育附加4446.40元。用多缴税(费)款抵缴少缴税(费)款后,2020年12月份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623.89元、教育费附加3267.38元、地方教育附加2178.25元。2.2021年度经检查计算,你单位1、5、8、9月份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3791.79元、教育费附加1625.06元、地方教育附加1083.37元;4、6、7、11、12月份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0253.56元、教育费附加68680.09元、地方教育附加45786.74元。用多缴税(费)款抵缴少缴税(费)款后,2021年4、6、7、11、12月份共计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6461.77元、教育费附加67055.03元、地方教育附加44703.37元。3.2022年度经检查计算,你单位1、3、4、7、9、12月份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3243.39元、教育费附加1390.04元、地方教育附加926.70元;2、5、6、8、10、11月份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648.26元、教育费附加24277.82元、地方教育附加16185.21元。用多缴税(费)款抵缴少缴税(费)款后,2022年2、5、6、8、10、11月份共计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404.86 元、教育费附加22887.78 元、地方教育附加15258.51 元。(三)企业所得税方面1.2020年度 2020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67860.14元。经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李某英、股东鹿某个人银行卡收取、隐瞒销售收入722555.8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9429.93元(722555.82÷1.13),本次检查确认多缴并多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共计13069.5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69.52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820359.59元(1167860.14+639429.93+13069.52),应纳所得税132035.96元(1000000×25%×20%+820359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04
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江苏兴贤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BRSINTC
纳税人名称:江苏兴贤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202826689800298
注册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工业集中区A区
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姓名:刘克宽
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性别:男性
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证件号码:330329********2074
二、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4484.56万元;2、采取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462.32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违法问题1处以追缴税款4484.56万元的行政处理(已自行补缴税款296.30万元),对法院未判罚的部分处以罚款3897.10万元的行政处罚(法院已对部分违法行为判处罚金50万元),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其违法问题2处以追缴税款2462.32万元的行政处理。
05
哈税稽三罚(2024)13号
取得1份价税合计近9万的发票罚款5.1万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47992947749
法定代表人 张本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哈税稽三罚(2024)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取得了1份哈尔滨辰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23001900104,发票号码16295917,金额86155.34元、税额2584.66元,价税合计88740.00元,货物名称:木方)系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2.你单位2019年账簿丢失为由未提供账簿资料,经检查组下达《责令限改通知书》后,仍未提供账簿资料,仅提供了会计凭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
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51000元罚款。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等资料的行为处5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5.15
06
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黑龙江省医药有限公司
暂估未调整定偷税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黑龙江省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26061105466
法定代表人 赵文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哈税稽三罚(2024)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黑龙江省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给你单位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就你单位在检查属期内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你单位2022年存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问题。2022年你单位估价计入“库存商品”科目,金额共计1300000元,款项记“应付账款”科目贷方,未取得发票,于当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你单位称上述业务并没有实际入库,不能再取得发票或其他有效合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规定,你单位应调增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0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25000元(1300000*2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四“(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罚款162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6.25
07
牡税一稽罚〔2024〕2号
工程公司未按照工程形象
进度收取工程款确认收入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10006690475215
法定代表人 孙清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牡税一稽罚(20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与绿地地公司签订的凯旋城补充合同约定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收取工程款。截止2022年7月13日累计拨款比例69.07%。其中应收未收工程款1,739,827.00元未申报收入;已收取工程款1,049,000.00元未申报收入。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绿地公司对于工程形象进度审批单,拨款审批单、拨款银行回单确定已拨付给大中公司;开票开具情况证明未开具发票;大中公司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大中公司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绿地公司对于工程形象进度审批单,拨款审批单、拨款银行回单确定已拨付给大中公司;牡丹江名震房地产公司拨付款资料证明已付款给大中公司;开票开具情况证明未开具发票;大中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用于证明大中公司未确认收入未申报;大中公司与绿地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大中公司印花税申报表用于证明大中公司未申报。
处罚依据 你单位收取工程款1,049,000.00元(含税),未计收入,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91,570.96元(其中增值税86,614.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31.51元,企业所得税1,924.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因该单位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违法类型违反税款征收规定,序号17,裁量基准(一)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91,570.96元50%的罚款45,785.48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收取工程款1,049,000.00元(含税),未计收入,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91,570.96元(其中增值税86,614.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31.51元,企业所得税1,924.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因该单位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违法类型违反税款征收规定,序号17,裁量基准(一)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91,570.96元50%的罚款45,785.48元。
罚款金额(万元) 4.57854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无
08
哈税稽一罚(2024)29号
乳业公司购进奶粉并进行
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计入收入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哈尔滨贝滋特乳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3552631425K
法定代表人 曲兆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哈税稽一罚(2024)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哈尔滨贝滋特乳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你单位2016-2017年从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奶粉并进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计入你单位账簿凭证中,造成少缴2016年度1-12月增值税664,286.51元(其中2016年3月及6月少缴增值税437,479.13元)、2017年度1-12月增值税603,567.41元;少缴2016年度1-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6,500.06元(其中2016年3月及6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623.54元)、2017年度1-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2,249.72元;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88,661.36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14,839.28元。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为696,000.86元。你单位2016年3月及6月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已过处罚期,不予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69.60008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无
09
聊城税稽二 罚 〔2024〕 14 号
税前列支不符合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支出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5******38XG
纳税人名称 茌平县信力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海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聊城税稽二 罚 〔2024〕 14 号
案件名称 茌平县信力达木业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类别 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一)涉及收入方面的违法事实1.违法事实A:你单位2023年未计销售货物收入4,054,828.20元(含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销售单;(2)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3)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4)购买方提供的业务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未计销售货物收入的违法事实。2.违法事实B:你单位收取承兑差额328,896元未计收入,其中2021年113,540元(含税),2022年186,725元(含税),2023年28,631元(含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收取承兑差额明细表。(2)银行流水。证明你单位收取承兑差额未计收入的违法事实。(二)涉及成本费用方面的违法事实 3.违法事实C:你单位将应列入固定资产的工程款列入“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其中2021年300,000元,2022年15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管理费用明细账;(2)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证明你单位多列支出的违法事实。4.违法事实D:你单位2021年“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税前列支不符合税法扣除条件损失5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管理费用明细账;(2)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证明你单位多列支出的违法事实。5.违法事实E:你单位“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应列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其中2021年173,999元,2023年29,850元。税前多列支超过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81,539.6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管理费用明细账;(2)银行日记账;(3)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证明你单位多列支出的违法事实。6.违法事实F:你单位2022 年税前列支不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支出871,095.4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违法事实B造成的少缴增值税税款35,597.88元、城建税2,491.83元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044.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 “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之规定,对你单位违法事实I造成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792.8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896.44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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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税稽一 罚 〔2024〕 124 号
研发费用多计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一 罚 〔2024〕 124 号
案件名称 宁波华晟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2年研发费用中不应列入加计扣除的生产材料2987280.69元、后勤人员工资1005209.31、社保费用26689.87元、住房公积金5119.35元,合计不允许加计扣除金额4024299.22元,应调整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24299.22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006074.8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华晟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12704851532B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陆意祥
处罚结果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1006074.8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0303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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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税稽罚〔2024〕9号
在淘宝网平台,通过支付宝商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山水珠宝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21MA4WJ9YAXH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田山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尾税稽罚〔20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违法事实: 该公司于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在淘宝网平台,通过支付宝商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3,067,102.50元,未如实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604,434.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463.24元。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无法完整准确地核算成本。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通过支付宝商家取得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626,897.62元(其中:增值税604,434.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463.24元)0.6倍罚款,罚款金额376,138.57元(626,897.62×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8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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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税稽一罚〔2024〕50号
青岛泽天伟业石化有限公司少列收入共计4亿,税务罚款1倍6千万元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一罚〔2024〕50号
青岛泽天伟业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0530835248)
经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7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227号31栋2单元2201)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共计402950922.96元(不含税),未申报纳税。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少缴税款,是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20年-2022年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税款入库明细等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实际纳税申报情况。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洪烈的询问笔录和盖章确认的收入明细表,证实你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和实际收入情况;证实存在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款项,未申报纳税情况。
3.孙洪烈、朱菊芳、解丽美等人的银行资金流水,证实你单位存在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款项问题。
4.实际取得收入数据与申报资料数据对比,证实你单位少列收入少缴税款。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通过少列收入的方式少缴税款,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偷逃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罚款60092834.3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092834.3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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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欠缴税款1,172,381.24元及相应滞纳金、预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11,796.07元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9 17:33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时位长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303217880U):
因你单位没有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一稽处〔2024〕163号)的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厦税一稽通〔2024〕269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十五日内缴纳税款1,172,381.24元及相应滞纳金、预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11,796.07元。逾期仍未缴纳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理。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52号2楼)领取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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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税一稽 罚 〔2024〕 76 号
股权转让前发生取得虚开发票案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100063588796F 纳税人名称 广西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一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市税一稽 罚 〔2024〕 76 号 案件名称 广西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关于广西柳州市凤坤建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桂税二稽协﹝2021﹞1003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19﹞41097号)、《关于广西冰鸿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桂税二稽协﹝2021﹞1004号),确认2016年12月分别由广西柳州市凤坤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冰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9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在无资金流,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向你公司开具的,并认定上述9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金额9,030,720.45元,税额270,921.55元,价税合计9,301,642.00元,同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相关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核实。(二)2021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你公司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南市税一稽检通二﹝2021﹞10665号),就上述虚开发票事项开展核查工作。核查期间,你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表示你公司项目经理王睿(身份证号码:350725199005250016,电话号码:18577968404)将上述发票拿回公司入账时,公司财务部门发现该批发票存在无往来付款凭证、无购销合同等问题,遂将该批发票退回处理。2023年7月,根据移交问题线索,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次对你公司涉税问题线索进行立案检查。经核实,你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进行100%股权转让,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陈一珲,因涉及业务均为股权转让前发生,因此由你公司原总经理兼实际控制人罗明协助调查,罗明表示其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委托他人借出你公司2016年~2019年共计36本会计凭证,但因个人原因导致账册丢失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该批会计凭证。此外,经到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实地核实,早已人去楼空,经联系你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陈一珲,其表示会告知财务人员与检查人员联系,但并未告知检查人员相关的联系方式,你公司的财务人员也一直未与检查人员联系。在无法找到你公司相关人员后,检查组邮寄送达(2023年9月8日ENS邮寄,原址无人,11日被退回)及公告送达(2023年9月12日、25日分别进行了公告)相关税收检查文书,责令你公司提供有关年度的财务账册资料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你公司逾期仍然未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明知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在账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1,919,850.06元、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资料、未按规定期限提供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行为,处1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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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市税三稽 罚 〔2024〕 11 号
单位与融安县融合孵化器有限公司的交易中在“票流、货物流、资金流”均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450200340270250 纳税人名称 柳州一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曾柳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三稽 罚 〔2024〕 11 号 案件名称 柳州一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人员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产经营及相关涉税情况的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20年6月23日向融安县融合孵化器有限公司开具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5001900104,发票号码22162817至22162820,货物名称:*电子计算机*服务器,金额合计39603.96元,税额合计396.04元,价税合计40000.00元。具体如下:开票时间:2020年6月23日,发票代码为045001900104,发票号码22162817,货物名称:*电子计算机*服务器,金额9900.99元,税额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开票时间:2020年6月23日,发票代码为045001900104,发票号码22162818,货物名称:*电子计算机*服务器,金额9900.99元,税额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开票时间:2020年6月23日,发票代码为045001900104,发票号码22162819,货物名称:*电子计算机*服务器,金额9900.99元,税额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开票时间:2020年6月23日,发票代码为045001900104,发票号码22162820,货物名称:*电子计算机*服务器,金额9900.99元,税额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根据检查组发现,你单位与融安县融合孵化器有限公司的交易中在“票流、货物流、资金流”均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属于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并不相符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8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39603.96元,税额396.04元,价税合计40000.00元。(二)偷税行为1.2015年你单位2015年10月支付广告劳务费17000.00元,在2015年10月1日记字第4号记账凭证反映为:借:营业费用—广告劳务费17000.00,贷:现金17000.00,未附有任何相关单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8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8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处罚结果 对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对2018年至2020年所偷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573.38元;罚款共计6257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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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税二 限改 〔2024〕 101 号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共计金额390万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温税二 限改 〔2024〕 101 号
黄振跃:(纳税人识别号:330302********0013)
事由: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9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共计金额390万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限期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税款,逾期未办理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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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税稽一罚(2024)17号
医院利用个人微信号收取医疗服务款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黑龙江胜康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3MA1C30MF90
法定代表人 张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哈税稽一罚(2024)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黑龙江胜康医院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通过检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利用个人微信号收取医疗服务款项共计1,347,574.34元(2021年收款款项301,549.70元,2022年收取款项1,046,024.64元)未计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造成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10,671.3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企业上述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335.69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3356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无
BRSIN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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