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大税二稽罚﹝2024﹞16号
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未扣利息个人所得税
BRSINTC
庄河明珠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33364A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税二稽罚﹝2024﹞1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1
处罚内容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经营前期因为资金紧张向尚书文、李钢、王宣昌、唐元增等四人借款,因为借贷双方存在债务纠纷,因此你单位一直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2021年7月上述四人将你单位起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出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辽02民初954号),借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你单位应支付上述四人6000万元本金和利息,其中本金3000万元,利息3000万元,你单位未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2021年个人所得税6,00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辽02民初954号);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证据三:你单位预提借款利息的记账凭证;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第14号)第四十四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一)按照规定补扣补缴税款或者配合税务机关追缴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补扣补缴税款或者阻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02
大税二稽罚﹝2024﹞14号
房地产开发公司交际应酬中赠送相关客户高档服装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RSINTC
大连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6904215N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税二稽罚﹝2024﹞1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03
处罚内容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775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0年9月和11月分别在销售费用-其他中列支27540元和32350元,在2021年3月销售费用-其他中列支17640元,以上费用都是该公司交际应酬中赠送相关客户高档服装产生的费用。造成少代扣代缴2020年9月个人所得税5508元、2020年11月个人所得税6470元、2021年3月个人所得税3528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2.《询问(调查)笔录》(第一次)财务经理陈艳及身份证复印件3.《2020年销售费用-其他明细分类账》复印件4.《2020年9月20号凭证》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21021900104,发票号码16782315)5.《2020年11月38号凭证》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21021900104,发票号码23808991)6.《2021年1-3月销售费用-其他明细分类账》复印件7.《2021年3月49号凭证》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21021900104,发票号码30991823)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按照规定补扣补缴税款或者配合税务机关追缴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3.“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补扣、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03
大税三稽罚﹝2024﹞24号
二手车经纪服务公司偷税案
BRSINTC
大连鼎晟轩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UW0GL2L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税三稽罚﹝2024﹞2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24
处罚内容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7801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经营期间未设置账簿,也未保存相关凭证,只由代账会计定期负责申报。2018-2021年度你单位共对外开具237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述这些车辆中有51台是你单位买卖的,每台车大概赚取二千左右的差价,车款都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杨旭东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或者现金收付。其余都是代他人办理的过户手续,其他个人有二手车销售需要过户的时候,联系杨旭东并利用你单位的营业牌照帮忙过户,以你单位名义开具发票,你单位仅在对方卖车时一台车赚100元手续费。目前你单位已提供不出被查年度买卖车辆的资料,也无法确认买卖车辆的收入和成本。你单位每次办理过户实际收取的100元手续费未进行过纳税申报,由于你单位未设置过任何账簿资料,也没有任何资料留存,因此少申报的收入额按照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确定。2018-2021年期间取得手续费收入共18,600.00元(含税)。你单位共销售51台二手车,按照发票金额确定的销售额是2,515,000.00元(含税)。经计算,以上造成你单位少缴2020年度第二季度增值税1,556.08元、第三季度增值税2,766.07元、第四季度增值税1,575.05元、2021年度第一季度增值税1,626.31元,合计少缴增值税7,523.51元;少缴2020年第二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54.46元、第三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96.81元、第四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55.13元、2021年第一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56.92元,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3.32元。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大税三稽限改〔2023〕16号),责令你单位于收到该文书起7日内整改,你单位表示无法重新建账并整改该行为。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对你单位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经计算,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589.22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2,027.48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622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577.01元,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3,815.71元。你单位未申报收入未缴纳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根据《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属于“五年内首次发生偷税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3,761.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31.67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907.86元,合计5,801.3元。你单位未设置过任何账簿凭证资料,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大税三稽限改[2022]33号)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账簿和记账凭证等资料,同时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根据《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属于“丢失或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造成严重后果。”,处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 你单位经营期间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凭证资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36项“丢失或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造成严重后果。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款2000元。你单位销售二手车的销售收入和代办车辆过户手续收取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已收到相关款项但未申报纳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检查,根据《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136项“五年内首次发生偷税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规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3,761.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31.67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907.86元,共罚款5,801.3元。
04
大税二稽罚﹝2024﹞15号
个人账户隐匿收入偷税
BRSINTC
大连友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58055602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税二稽罚﹝2024﹞1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0
处罚内容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3771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从2019年开始,以大连友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东方国际大厦业主签订《协议书》办理产权证,共办理241户产权证,实际收取费用2,176,541.70元,未收取234,896.40元,合计应收取2,440,787.40元,相关业主通过现金、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代办费用支付给实际控制人赵建成个人。你单位对业主收取费用,采取计入个人账户隐匿收入的方式,未在账簿中记载,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构成偷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1、《协议书》复印件;2、赵建成个人账户对账单、微信支付记录复印件;3、询问笔录、统计表、情况说明原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05
合税二稽罚(2024)49号
房地产开发公司被税务局罚款近1.6亿元
BRSINTC
合税二稽罚(2024)4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浙江佳源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58,939,928.7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0 发布日期 2024-08-26
违法事实 其他违法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上述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11678396.53元、营业税14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15487.76元、教育费附加392351.89元、地方教育附加261567.93元、土地增值税16374508.83元、企业所得税264452952.56元处0.5倍罚款,即155904443.42元;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追回部分拟处以1倍罚款,即3035485.33元;合计罚款158939598.7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在检查期间,你公司虽未缴纳少缴的税款,但主动提供在建未售房产的相关信息,为我局首次查封房产提供便利,同时,积极配合追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06
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
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欠税超过1.5亿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催告书
发布日期:2024-08-26 08:57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5750419382):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厦同二税税通〔2023〕9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属期2013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亿伍仟零柒万肆仟肆佰玖拾壹元玖角柒分 (¥150,074,491.97),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07
潍坊税稽三 罚 〔2024〕 21 号
1.55亿收入的公司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0.14%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7******6T5H 纳税人名称 山东金烨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伟琪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坊税稽三 罚 〔2024〕 21 号 案件名称 山东金烨物资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20年、2021年、2022年在部分成本、费用资料不全的情形下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之规定,因你(单位)2020年、2021年、2022年部分成本、费用资料不全,无法准确核算成本,按照你(单位)同地区同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作为参考,参考对象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负0.14%;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负0.49%;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负0.48%。对你(单位)2020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分别按照参考对象2020年-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计算(2020年0.14%、2021年0.49%、2022年0.48%)。1、2020年应税收入额146332737.56 +8897452.21 =155230189.77元,2020年应纳所得税额155230189.77×0.14%=217322.27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17322.27÷25%=869289.08元。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上述违法事实一、违法事实二定性为偷税,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处罚结果 (1)企业所得税追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8474.73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237.37元;追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1022639.47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11319.74元。(2)印花税追缴2020年印花税71702.5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851.25元;追缴2021年印花税118207.8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9103.90 元;追缴2022年印花税61169.05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584.53元;追缴2023年印花税25463.46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731.74元。
08
榕税一稽处〔2024〕236号
取得拆迁补偿款52716138.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申请扣除提保支出超2千万未获税务局认可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236号
福州亨利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6113371207):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至2024年6月24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投资区24米规划路北侧)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偷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0年取得拆迁补偿款52716138.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偷逃相关税费。
我局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你公司至今未依法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年度的账簿凭证,也未提供其所主张相关支出的证明材料,你公司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年报表为零申报,所有栏次包括但不限于成本费用栏次均填写为0。我局送达《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后,你公司递交了《申诉书》及附件资料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扣减为福州中高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而代为偿还银行的借款及利息20668496.36元及法院案件受理费71730.00元,合计20740266.36元计算应缴税额。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如果企业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扣除。依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你公司所提供的抵押担保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也无法证明你公司将相关款项计入相应会计科目,故你公司的申辩我局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并由你公司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调增你公司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2716138.00元,应补缴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3179034.5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09
润阳科技
越南子公司补缴税金、滞纳金及罚款合人民币390.68万元
BRSINTC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越南润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润阳”) , 近日收到越南北江税务局发来的《税务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越南税收优惠政策,越南润阳自开始盈利年度或成立第四年(孰早)起,企业所得税享受第1-2年100%免税,第3-6年50%免税政策。越南润阳认为2022年起享受100%的免税政策,即2022年-2023年企业所得税100%免税。
本次经越南北江税务局核查,核定越南润阳自2021年起享受100%的免税政策,即2021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100%免税,2023年企业所得税50%免税,要求越南润阳补缴企业所得税11,139,995,701越南盾(折合约人民币313.03万元);另补缴2021-2023年个人所得税22,092,834越南盾(折合约人民币0.62万元);累计涉及罚款及滞纳金2,741,504,568越南盾(折合约人民币77.03万元)。越南润阳本次合计补缴税金、滞纳金及罚款13,903,593,103越南盾(折合约人民币390.68万元) 。
根据《税务处罚决定书》相关要求,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越南北江税务局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税收优惠期发生调整;
调整前享受的税收优惠:自2022年起享受100%的免税政策,2022-2023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年起享受50%免税政策;
调整后享受的税收优惠:自2021年起享受100%的免税政策,2021-2022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起享受50%免税政策。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90.68万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3、上述补缴税款金额313.65万元已计入公司2024年半年度损益,但无需对公司2024年7月18日已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10
锡税一稽罚﹝2024﹞3号
二手车交易公司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明显低于实际买卖合同价款及交易金额,存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税收违法行为
BRSINTC
锡林郭勒盟骅顺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2MA0N08763B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4﹞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29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1,968.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8.89元、印花税309.14元,处因偷税0.6倍罚款合计7,617.6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76176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违法事实 《税务处理决定书》锡税一稽处〔2024〕4号认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检查人员通过你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对比相关购销合同及银行流水,发现你单位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明显低于实际买卖合同价款及交易金额,存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税收违法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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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税二稽罚﹝2024﹞16号
在税务机关确定以查账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人为编制成本费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税依据与事实不符,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BRSINTC
赤峰泉泽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PX1W30M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税二稽罚﹝2024﹞1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31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罚款11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违法事实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赤税二稽处〔〕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检查,2021年你公司在税务机关确定以查账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人为编制成本费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税依据与事实不符,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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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税稽罚﹝2024﹞5号
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列收入
BRSINTC
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0555478411A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伦税稽罚﹝2024﹞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5
处罚内容 (1)你单位因2013年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列收入95,000,000.00元,造成少缴纳营业税4,750,000.00元(违法事实第1项)、少缴纳维护建设税332,500.00元(违法事实第4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75,000.00元(违法事实第10(3)项中),以及你单位2011年、2012年取得政府补贴收入30,295,162.00元未计收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57,379.05元(违法事实第10(1)、(2)项中)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上述述违法事实发生在2011年度-2013年度,因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你单位2012年-2019年期间取得不动产出租收入18,705,753.68元(不含税)不列收入,造成少缴纳营业税383,452.76元(违法事实第2项)、少缴纳增值税551,834.93元(违法事实第3项)、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5,470.14元(违法事实第5项)、少缴纳房产税2,244,690.44元(违法事实第8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67,643.84元(违法事实第10项中不动产租赁未计收入)、少缴纳少缴纳印花税24,739.10元(违法事实第9项),你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纳房产税1,842,447.76元(违法事实第6、7项),你单位2018年取得政府补贴收入25,000,000.00元未计收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25,000.00元(违法事实第10(8)项中),以上行为均已构成偷税,拟对于你单位处以少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02,639.74元。
罚款金额(万元) 310.26397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违法事实 营业税 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1.你单位2013年4月2日与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天顺三期95,000,000.00元的不动产转让给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笔收入未在账簿中记载,应补缴营业税4,750,000.00元(95,000,000.00×5%)。2.你单位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出租不动产共计取得收入7,669,055.23元,上述收入未在账簿中记载,共计应补缴营业税383,452.76元(7,669,055.23*5%),其中:2012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13,500.00元,应补缴营业税675.00元;2013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74,000.00元,应补缴营业税3,700.00元;2014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785,000.00元,应补缴营业税39,250.00元;2015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3,792,555.23元,应补缴营业税189,627.76元;2016年1-4月份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3,004,000.00元,应补缴营业税150,200.00元;增值税 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3.你单位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出租不动产取得收入11,036,698.45元(不含税),上述收入未在账簿中记载,应补缴增值税551,834.93元(11,036,698.45*5%),因你单位2018年-2019年多缴纳增值税7,000.00元,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多缴增值税抵顶你单位2016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后共计应补缴增值税544,834.93元,其中:2016年5-12月份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1,187,549.17元(不含税),应补缴增值税52,377.46元;2017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6,488,101.31元(不含税),应补缴增值税324,405.07元;2018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1,685,633.76元(不含税),应补缴增值税84,281.69元;2019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1,675,414.21元(不含税),应补缴增值税83,770.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4.根据上述营业税违法事实第1项中应补缴2013年营业税4,750,000.00元,你单位应补缴201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32,500.00元。5.你单位2012年度至2019年度因未在账簿中记载出租不动产收入,根据上述违法事实第2-3项共计应补缴营业税、增值税合计税额998,287.69元计算,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5,470.12元,因2018-2019年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90元,抵顶2016年7月税款后共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4,980.12元,详细如下:2012年度应补缴营业税合计675.0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25元;2013年度应补缴营业税合计3,700.0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9.00元;2014年度应补缴营业税合计39,250.0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47.50元;2015年度应补缴营业税合计189,627.7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273.94元;2016年度应补缴营业税、增值税合计202,577.4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80.42元;2017年度应补缴增值税合计324,405.0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708.35元;2018年度应补缴增值税合计84,281.6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99.71元;2019年度应补缴增值税合计83,770.7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63.95元;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6.2011年12月购进水利局办公楼房产原值29,622,716.87元,应缴未缴房产税。该房屋建筑面积2,494.85平方米,房屋每平米价值为29,622,716.87÷2,494.85=11,873.55元。其中:2012年从价计征应缴未缴房产税319,925.34元。2013年从价计征应缴未缴房产税319,925.34元。2014年从价计征应缴未缴房产税12,781.12元。2015年从价计征应缴未缴房产税125,283.62元。2016年从价计征应缴未缴房产税61,166.48元。2017年从价计征应缴未缴房产税277,095.08元。2018年从价计征应缴未缴房产税288,379.70元。2019年从价计征应缴未缴房产税248,830.82元。以上年度应缴未缴房产税1,653,387.50元。7.自2014年1月1日-2014年4月30日企业将未售房产天顺新城一期一号楼5-16层无租提供给呼伦贝尔春天主题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本次检查按企业提供无租使用面积及检查单位成本计算应税房产原值,应补缴房产税189,060.26元,(14,122.68平方米×3,718.61=52,516,739.07元,52,516,739.07×(1-10%)×1.2%=567,180.78元,567,180.78÷12×4=189,060.26) 8.根据你单位租赁台账、并核实相关记账凭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后,你单位2012年度至2019年度租赁不动产(天顺一期、天顺二期、状元花园)取得租金收入26,575,642.59元(租赁台账及情况说明),其中:账外收入18,705,753.68元,应补缴房产税2,244,690.44元。2012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13,500.00元,应补缴房产税1,620.00元;2013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74,000.00元,应补缴房产税8,880.00元;2014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785,000.00元,应补缴房产税94,200.00元;2015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3,792,555.23元,应补缴房产税455,106.63元;2016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4,191,549.17元(不含税),应补缴房产税502,985.90元;2017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6,488,101.31元(不含税),应补缴房产税778,572.16元;2018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1,685,633.76元(不含税),应补缴房产税202,276.05元;2019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1,675,414.21元(不含税),应补缴房产税201,049.71元;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9.你单位未计租赁收入合同金额22,476,466.16元,未计租赁收入无合同金额2,262,591.30元,未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24,739.10元。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呼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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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税稽 罚 〔2024〕 13 号
收取的外汇资金存在明显的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循环对敲问题,企业存在重大的骗税嫌疑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7******L71Y 纳税人名称 山东鑫和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坊税稽 罚 〔2024〕 13 号 案件名称 山东鑫和成食品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类别 骗税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实施了检查,检查人员追踪了大量的资金账户后,发现在原材料采购方面,你公司支付的农产品货款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问题;出口销售方面,你公司收取的外汇资金存在明显的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循环对敲问题,企业存在重大的骗税嫌疑,在潍坊市公安局的协调下,2023年2月2日,我局和安丘公安局经侦大队组成税警联合专案组,合署办公,2023年4月10日专案组采取统一行动,对山东鑫和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等4人采取了强制措施。2024年5月13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鲁07刑终120号],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判处山东鑫和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有效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决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骗取出口退税事实 2021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明通过被告人秦志伟、杨金伟等人虚开香菇原材料进项发票,并私刻香港特别行政区MTS HOLDING LTD.公司、马来西亚 MOXLEY COSI ENTERPRISE公司公章,伪造其实际控制的山东鑫和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和成公司”)与上述二公司干制香菇产品买卖合同,后从被告人秦志伟、崔文涛及曹广建处购进劣质香菇粉充当干制香菇产品,通过海关向以上两公司虚假出口17次,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17份。2021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明委托安丘市润泽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使用虚开的进项发票、骗取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向国家税务总局安丘市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7次(共计出口13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463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张明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款第四目“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予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3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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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税二稽罚(2024)49号
房地产开发公司被税务局罚款近1.6亿元
BRSINTC
合税二稽罚(2024)4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浙江佳源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58,939,928.7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0 发布日期 2024-08-26
违法事实 其他违法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上述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11678396.53元、营业税14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15487.76元、教育费附加392351.89元、地方教育附加261567.93元、土地增值税16374508.83元、企业所得税264452952.56元处0.5倍罚款,即155904443.42元;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追回部分拟处以1倍罚款,即3035485.33元;合计罚款158939598.7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在检查期间,你公司虽未缴纳少缴的税款,但主动提供在建未售房产的相关信息,为我局首次查封房产提供便利,同时,积极配合追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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