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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走出去 | 出海的税务新挑战之(一)多重身份的个人到底该怎么税?

原创·走出去 | 出海的税务新挑战之(一)多重身份的个人到底该怎么税? 税律风云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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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开始对超级富豪的海外投资收益征税,税率或高达20%,涵盖历史投资。自6月起,高净值人士陆续收到税务短信,要求核对境外收入并依法申报。此消息因媒体关注而再次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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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开始对超级富豪的海外投资收益征税,税率或高达20%,涵盖历史投资。自6月起,高净值人士陆续收到税务短信,要求核对境外收入并依法申报。此消息因媒体关注而再次引发热议。A先生作为一名成功出海的高净值人士,一直倡导税务合规,虽然没有接到所谓的税务机关通知,但关注到有类似的媒体报道后,开始谨慎评估自己的税收风险,由此找到小必来探讨。


具体的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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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A先生

情况简介

A先生是一位中国公民,在国内,个人名下没有房产,保留中国户籍,有身份证,持有中国的银行卡,在国内没有收入来源,现A先生长期居住在B国,并在B国拥有房产,取得了B国的永久居留权(PR卡),A先生每年回中国居住的时间累计不超过2个月,在B国有收入来源,主要是薪酬和资本收益。A先生的家庭主要成员仍在中国。自A先生取得B国永居并常年居住在B国后,从未在中国申报个税,在B国有按规定申报个税。


A先生迫切想了解:

提问


这样处理是否符合两国的税收法律规定?哪里存在税收风险?



小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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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应该就新个税法规定的9类所得(全球来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A先生由于保留中国户籍,已经构成有住所,那么就一定是中国税收居民了。这样看来,A先生的境外收入应该全额在国内申报个税。


💡(这里,小必想特别提出,类似A先生这种情况的高净值人士,哪怕常年居住境外,没有一天境内居住,也依然是中国税收居民。因为达到“有住所”这个条件,就不用再看“183天”了,而有户籍就一定是“有住所”,非有房产才叫“有住所”,反而外籍人士即使在国内购房,没有落户,也不一定是“有住所”)

A先生纳闷了:

提问


我在B国取得的收入经专业咨询机构判断后辅导申报个税的,意思是我不该在B国纳税?



小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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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B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取得永居权或者一个年度内在B国居住满183天,则构成B国的税收居民,因此A先生作为B国的税收居民,就来源B国的收入在B国申报缴纳个税是完全符合相关规定的。


也就是说,分别按照两国的税收法律法规,A先生同时构成了中国和B国的税收居民。

A先生更加不解:

提问


那我岂不是在B国交了个税,在国内还要交?这不是构成双重征税了?出海的税收成本这么高,国家怎么鼓励走出去呢?



小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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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到这里,话只说了一半。小必不慌不忙地继续分析道:新个税法有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在国内计算应纳税额时抵免,通俗地说,A先生只需要把国内与境外的税差补上,不会造成两国都征的重复征税结果。

A先生还是无法释怀:

提问



当初走出去的时候,不少专业人士给我说B国的身份安排,有个优势,就是B国的个税税率低,平均税率差不多17%,那现在看起来,这种身份安排也没用呀?



小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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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看出了A先生的困惑,其实这也是诸多出海的高净值人士常陷入的误区,即一旦有了海外身份,就不用在中国缴纳个税了。这个说法,也不是完全错误。


小必接着为A先生介绍道,走出去的时候,我们还要特别关注目的地所在国是否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这是有助于避免双重征税及有效解决两国税收争议的途径。


事实上,中国早在2007年就与B国签订并生效了双边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B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A先生及其在B国取得收入只要在协定范围内,可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那怎么判断是否在协定范围内?


根据国税发〔2010〕75号的相关规定,当同一人同时构成两国税收居民时,则需要按加比规则,分别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先后顺序判断,优先达到前面顺序的标准所对应的国家,则判定为该国的税收居民。针对A先生的判断为:


这样看来A先生优先判断为B国的税收居民个人,可以适用税收协定。

A先生显然轻松了很多:

提问

那是否就表明我不用在中国纳税了?



小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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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必认为还不能妄下判断,还是要区分A先生的所得类型及纳税情况来判断。


针对A先生在B国取得的薪酬收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及中国和B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可以判断为缔约国另一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受雇取得的所得,可不在缔约国纳税(即中国)。


针对A先生在B国取得的资本收益,主要为境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由于B国针对资本利得暂不征税,A先生并未就该收入在B国申报缴纳个税。因为税收协定只是解决双重征税、相互协商等问题,并不是免税条款,既然B国的没有资本利得税,由于A先生同时也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个人,按中国的个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小必判断,A先生需要就取得的境外资本收益部分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A先生的境外资本收益就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纳税了,这显然跟协定的精神“避免双重征税和双重均不征税”是有违背的)。


到这里,A先生境外收入的纳税情况终于分析完了。在此,小必要感谢一起参与探讨的各位行业内大咖的鼎力相助,以上分析绝非小必完全之己见,在大咖们的支持下,看似简单的问题确有一番如此复杂的背后分析和理论依据。倘若有不当之处,感谢指正。

A先生又提出了新的问题:

提问


中国的税务机关如何能知道我的境外收入呢?如果我真要享受协定待遇,分别收入类型去申报缴纳个税,又该如何执行呢?


(此处涉及到征管和实际申报,因篇幅有限,暂且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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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总结


作为出海的高净值人士,您是否跟A先生一样,经常会陷入关于多重身份、居住时间、购房以及纳税义务等各种条件搭配的判断误区,也会习惯性地依赖信息差带来的“便利”而“税服自己”,其实这些都是走出去个人必然会面临的税务挑战。


小必建议您切忌盲目自信,尽早多方面寻求专业咨询,做到:随时关注国内和国际税法的变化动态;合理规划税收居民身份;充分评估现有出海的税收风险;稳健且长远布局境内外资产和收入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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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孙爱莲原创。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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