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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24年11月17日,两年一度的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简称珠海航展)圆满落幕,此次盛会全方位展示了中国航空航天及国防领域创新成果,不仅是歼-35A、运-20、等“大国重器”惊艳亮相的舞台,更成为以“榜一大哥”沙特阿拉伯官方代表团为首等海外消费者的购物盛宴。此次珠海航展共吸引来自47个国家和地区的1022家企业参展,签约金额更是超2800亿元。中国航空航天及国防产品强势“出海“,背后是综合国力提升与制造产业的强大,让“中国制造”畅销全球,而跨境电商贸易更是让全球众多普通消费者都能享受到中国制造的魅力。
跨境电商是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商品或服务买卖,它能帮助企业更好更快的“走出去”,同时在互联网平台加持下,低门槛的让个人参与到跨境电商高速增长的红利盛宴中。这场盛宴的参与者越来越多,销售模式也是复杂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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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的模式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将跨境电商主要划分为B2B和B2C两种模式。跨境B2B模式下,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比较热门且受欢迎的跨境B2B网站有阿里巴巴国际站、敦煌网、TradeKey等。
而跨境B2C模式指企业通过建立在线商店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直接向境外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零售商业模式。该类模式的电商平台更为普通消费者所熟知,比如亚马逊、eBay、速卖通、TikTok Shop、Temu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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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的监管方式
(一)B2B模式下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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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模式下有4种监管方式,监管方式代码是0110、1039、9710、9810。
代码0110指一般贸易。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0110可以是B2B线上 交易,也可以是线下交易,其特点是报关方式相对简单、较为成熟,没有报关口岸的限制,适用于传统外贸型企业。
代码1039全称叫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超过15万美元、并在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其主要特点是不需要进出口权、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出关审核便利快捷、允许多个主体进行收汇、个税可按核定征收等。适用于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的外贸交易,浙江义乌就是此类报关类型的代表地。
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的模式,适用于在跨境电子商务中B2B直接出口的货物,以阿里国际站业务为代表。
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国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批量出口到海外仓,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在线交易后,再由海外仓将货物运送到境外消费者手中的一种出口货物模式,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的商品,以亚马逊FBA业务为代表。
(二)B2C模式下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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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模式下有4种监管方式,监管方式代码是1210、1239、9610。
代码1210全称是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01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该模式下跨境进口零售电商需将商品存放在保税仓,待消费者确认订单后再进行清关发往境外,月底汇总生成报关单,以此报关单结汇、申请出口退税。该模式下货物可整批进、整批出,也可分包裹出,跨境小包模式出口也可以退税,退税流程简便。适用于简易加工贸易、拼装货物出口、退货维修再出口等业务情形。但现实中此模式操作较为繁琐,对企业合规性要求较高。
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1239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该模式下的一般流程是企业完成备案及通关手续,电商货物批量入境,进入海关监管场所或保税监管区域,网上产生订单后,在区内打包并申报清单,捆绑车辆配送出区,事后集中缴纳税款。
代码9610俗称“集货模式”,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电商出口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分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定期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凭此办理结汇、退税手续,并纳入海关统计。该模式专为销售对象为单个消费者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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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监管方式下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
针对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或者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
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适用代码1210、1239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因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 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代码1210、9610、9710、9810可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 2025年12月31日止,如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 1210 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 6 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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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总结
如何灵活运用上述政策,为帮助大家解决税务困境,抓住机遇,必信天诚-天诚学院特举办【跨境电商·出海企业 股权架构设计与税务风险管理】税课活动,将于12月开课,并邀请古老师、赵国庆、王术芳三位业内知名财税专家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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