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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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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否纳税?
我们是一家贸易公司,公司准备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纳税吗?
Answer
参考答案
贵司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制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其实就是企业将资本累积分配给个人股东,个人股东再将分配的所得投入到企业增加实收资本(股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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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8]333 号)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诚学院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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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法人合伙人是否需要纳税?
合伙企业并未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所述的免税收入?
Answer
参考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企业作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法人合伙人股息、红利收入并未遵循穿透原则。
因此,由于法人企业作为合伙人不是直接投资,而且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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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
第四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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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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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服务费能否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准备按照一定比例向各个子公司收取服务费,请问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的管理服务费能否税前扣除?
Answer
参考答案
需要判断集团公司收取的是服务费还是管理费,服务费税前扣除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服务费定价是否公允,母子公司之间的服务费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二是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三是服务费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和业务实质。
如果母子公司签的合同明确是“管理费”或银行转账备注是“管理费”的,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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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
天诚学院
四
Question
热点问题
关联公司无偿借款涉及的所得税是否需要特别纳税调整?
关联方企业无偿借款时,借出方处于盈利状况,借款方处于亏损状况,是否需要特别纳税调整(实际税负相同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特别纳税调整)。
如何理解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减少?是当时实际税款的减少,还是可以包含后期税收收入的计算?
Answer
参考答案
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因此,无论调整前关联方的盈利(亏损)状况如何,均不能判断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而是需要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来判断。调整后税负是否增加,才是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判定条件。对国家总体税收的影响是指对于该事项而言,每年对税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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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天诚学院
“
考
一
考
”
公司从商场购买一些电子产品作为奖品用来奖励优秀员工,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
上
期
解
析
”
Q
补缴的税款能否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补交的税款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是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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